案情介紹:債務人沒還款擔保人成被告
張某因做生意缺乏資金,2013年8月6日向蘇某珠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到蘇某珠人民幣30000元,期限一年。若借期一年利息按8%計算,若借六個月內利息按10%,借一個月算兩個月利息,二個月算三個月利息,以此類推。張某 98年8月6日”的借條給蘇某珠。同日,符其英為張某 的借款提供擔保,并在該借條上簽“擔保人符其英(陀烈小學校長)擔保至還清以上欠款止。98年8月6日”。張某 、符其英均在借條上加蓋各自的指模。借款期限屆滿后,張某未依約還款,蘇某珠遂于2014年10月2日向原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符其英還清本金30000元及利息。
爭議焦點:擔保責任的承擔問題
本案雙方爭議的焦點是被告符其英是否應承擔保證責任。案中借條上簽有:“擔保人:符其英(陀烈小學校長)擔保至還清以上欠款止。98、8、6”短短幾個字,就涉及到保證關系是否成立、保證的方式以及保證期間的問題,亦即,此三個問題是認定保證責任的關鍵。即保證合同是否成立問題、保證方式問題和保證期間問題。
律師說法:擔保責任如何承擔
《擔保法》規(guī)定,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根據(jù)《擔保法》的規(guī)定,在一般保證下,只有當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并且在強制執(zhí)行其財產后,仍不能清償債務情況下,方可要求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在連帶保證下,只要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或保證人任何一人首先履行。保證責任的方式,一般由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稉7ā返谑艞l規(guī)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視為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北景钢须p方未約定保證方式,根據(jù)《擔保法》的上述規(guī)定,應按照連帶保證承擔保證責任,只要債務到期未履行,無論債務人張某是主觀上不愿履行,還是客觀上履行不能,債權人蘇某珠都可以要求保證人符其英承擔保證責任。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