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沒簽書面借款協(xié)議
2013年1月10日,菲戈公司向王某借款560000元,2013年1月10日至2014年5月 10日,王某通過銀行電匯方式將借款分為7筆分別匯入菲戈公司財務總監(jiān)劉某賬戶,借款累計金額56萬元。2014年9月18日,王某向菲戈公司發(fā)出催款通知要求其在7日內(nèi)返還欠款,菲戈公司收到催款通知函上加蓋公章。訴訟過程中,菲戈公司要求對催款通知函上的公章進行鑒定,經(jīng)司法鑒定中心依法鑒定后,證明公章系真實合法。
菲戈公司認為王某未能提供借款協(xié)議原件,故否認借款協(xié)議的真實性,且王某出示的轉賬證明只能證明王某向劉某借款行為并不能代表是公司行為,此借款也并未在公司財力上顯示。據(jù)此,菲戈公司否認與王某存在借貸關系。
沒書面借款協(xié)議能討債么
本案的處理重點在于債權債務關系成立的判斷依據(jù)。借貸關系的發(fā)生,有賴借貸合同的形成,合同的訂立,有多種形式,我國《合同法》第十條規(guī)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無書面文件確定,卻產(chǎn)生合意,即可發(fā)生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的來源,也反作用于合同訂立雙方的合意。本案中,法院之所以判定王某與菲戈公司之間雖未訂立書面借款合同,卻存在事實上的借款關系,是由于催款通知函等一系列文書上有被告公司公章,以證明是由公司承認其效力。同時王某又提供了銀行電匯憑證,足以說明向菲戈公司支付的事實,故與菲戈公司存在事實上的借貸關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