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突然死亡
張先生與王先生是同學,2012年張先生辦了一家運輸公司,由于缺少資金,張先生便向王先生借款30萬元,約定兩年還清。可不久之后,不幸的事情發(fā)生,張先生在2014年5月遭遇可車禍,并且十分不幸的死亡了。張先生基于同學情誼,去了王家表示了哀悼、慰問??涩F(xiàn)實的問題總是要解決的。那在法律上,借款人張先生突然死亡,王先生該怎么辦呢,他應該找誰還還他的借款?
借款應該由誰來償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guī)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根據《解釋二》第24條規(guī)定的精神,為保障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基于夫妻婚姻關系的連帶性,應當推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
但是,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債權人在債務關系成立時知道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對外所負的債務應認定為個人債務。實踐中,夫妻一方對上述兩種情況的證明是比較困難的,因此,對于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無法認定或認定較困難時,一般都推定為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
在本案中王先生這種情況,可以找到張先生的遺產繼承人,也就是張先生的父母、妻子、兒女,要求他們償還三十萬元借款,張先生的父母、妻子、兒女將在繼承遺產的范圍內償還王先生的借款。如果張先生的父母、妻子、兒女不予償還借款,王先生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來保護自已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