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債權被多次轉讓
2005年5月29日,泗洪雙溝某學校與戴某簽訂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后經(jīng)結算,泗洪雙溝某學校欠戴某工程款191880元。
泗洪雙溝某學校欠戴某191880元,該校于2006年9月8日分別給戴某打了2張欠條,一張內(nèi)容為:建泗洪雙溝某學校餐廳工程款90000元,此款經(jīng)雙方協(xié)商在2007年春節(jié)前予以結付。另一張內(nèi)容為:建泗洪雙溝某學校餐廳工程款101880元,此款校方在2007年7月5日前予以結付。上述2張欠條,戴某已交給徐某持有。
2006年9月20日,戴某給徐某寫一份債權轉讓通知,內(nèi)容為:泗洪雙溝某學校:你校欠我工程款191880元,現(xiàn)我自愿將該債權轉讓給徐某同志,特通知你校,請予辦理。同年12月13日,徐某向泗洪雙溝某學校送達該通知。
2006年9月29日,戴某給原告胡某寫一份債權轉讓通知,內(nèi)容為:泗洪雙溝某學校:你校欠我工程款193000元,現(xiàn)將其中95000元債權轉讓原告胡某,以后你校直接向原告胡某給付。同年9月30日,原告胡某向泗洪雙溝某學校送達該通知。
2006年10月4日,孫某與戴某簽訂債權債務轉讓協(xié)議,約定:經(jīng)協(xié)議,現(xiàn)對戴某欠原告胡某193000元債務和泗洪雙溝某學校欠戴某193000元債務進行轉讓。一、戴某與泗洪雙溝某學校的193000元債權轉讓于孫某所有;二、戴某在協(xié)議之前的一切條據(jù)作廢;三、由孫某向泗洪雙溝某學校主張193000元債權。備注:戴某與泗洪雙溝某學校9月1日至10日打的收條現(xiàn)作廢。同年10月5日,戴某給孫某寫一份債權轉讓通知,內(nèi)容為:泗洪雙溝某學校:你校欠本人未到期的193000元工程款,本人將其債權轉讓于孫某,請向?qū)O某履行義務。10月6日,孫某向泗洪雙溝某學校送達該通知。
債權轉讓糾紛應如何處理
2006年9月29日,戴某給原告喬某寫一份債權轉讓通知,內(nèi)容為:泗洪雙溝某學校:你校欠我工程款193000元,現(xiàn)將其中95000元債權轉讓原告喬某,以后你校直接向原告喬某給付。2007年4月8日,原告喬某向泗洪雙溝某學校送達該通知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jīng)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fā)生效力。本案中,戴某將泗洪雙溝某學校欠其工程款轉讓給多人,且轉讓金額已超過泗洪雙溝某學校欠其工程款數(shù)額。根據(jù)通知時間的先后順序,原告原告胡某持戴某債權轉讓通知,首先通知了泗洪雙溝某學校,故該筆債權的轉讓已經(jīng)發(fā)生了法律效力。原告原告喬某雖然也持戴某寫給泗洪雙溝某學校債權轉讓通知書,通知了泗洪雙溝某學校,但在此通知之前的多人通知中,該筆債權已不能償還到原告原告喬某,故該通知不發(fā)生法律效力。
原告原告胡某要求判令被告給付95000元的訴訟請求,因被告泗洪雙溝某學校欠原告原告胡某90000元的款項已到期,本院予以支持;余款5000元系2007年7月5日到期,因被告不同意提前償還,也無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原告喬某要求判令被告給付10000元的訴訟請求,因其提供的債權轉讓通知書,不能證明該主張,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泗洪雙溝某學校辯稱部份工程款未到期,不同意提前償還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