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證責任減免情況是什么
《擔保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物權法》,保證人減免保證責任的事由有以下幾種:
1、主債務部分消滅。
保證債務具有附從性,其范圍和強度隨主債務的消滅而消滅,在主債務歸于消滅的范圍內(nèi),應免除保證人的保證責任。
2、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減輕保證責任。
保證人與債權人之間可以自行設定各自的權利和義務,也可以變更各自的權利和義務,在保證合同成立后,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減輕保證人責任的,保證人在新約定的范圍內(nèi)承擔保證責任。
3、債權人接受物的擔保,有可能減輕保證人的保證責任。
物的擔保是指以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等擔保物權形式提供的擔保。此處,《物權法》對《擔保法》中確定的“物保優(yōu)于債保”的規(guī)定進行了修正。
我國《物權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guī)定:“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xiàn)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xiàn)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xiàn)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xiàn)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庇纱丝梢?,在無特別約定情形下,若新增的物的擔保來自債務人,則保證人當然在此范圍內(nèi)減免保證責任;但若物的擔保來自債務人以外的人,由于債權人有選擇權,則此時保證人僅有減免保證責任的一種可能性。
二、哪些情況下保證責任減免
《擔保證》第七條規(guī)定:“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弊罡呷嗣穹ㄔ骸瓣P于貫徹執(zhí)行《民法通則》若于問題的意見(試行)” 中第106條規(guī)定:“保證人應當是具有代償能力的公民、企業(yè)法人以及其他經(jīng)濟組織。保證人即使不具備完全代償能力,仍應以自己的財產(chǎn)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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