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死亡后向其兒子討債
湖南的馮X有一個兒子,馮X死后其財產(chǎn)留下了很多,同時債也有很多,兒子不想要老爸的錢,所以也沒有繼承,后來債主們發(fā)現(xiàn)馮X的錢是多,可是總共計算下來,還是有好幾萬元債還是還不了,所以他們就向馮X的兒子討債,問他們依據(jù)是什么,他們說,欠債還錢,天經(jīng)地義,父債子還。
債主沒有權利向馮X的兒子討債,因為馮X的兒子沒有繼承財產(chǎn),所以就不需要履行還債的義務了。
父債子還是否合法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33條規(guī)定,“繼承遺產(chǎn)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chǎn)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chǎn)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的責任”。
第三人清償是指由第三人為消滅債務,以自己的名義向債權人為清償。清償一般是由債務人為給付行為,但也可以由第三人代債務人清償債務。當?shù)谌说慕o付能夠使債權人得到滿足,同時又對債務人并無不利的,原則上第三人的清償應為有效。
第三人清償全部債務的,債務人免除其債務,債的關系消滅;第三人清償部分債務的,債的一部消滅,未消滅的債務部分仍歸債務人。此外,第三人清償后,在第三人與債務人之間還發(fā)生一定的關系。如果第三人以贈與為目的而代債務人清償,則在第三人清償后,第三人對債務人無求償權;如果第三人與債務人有某種法律關系,則第三人有權依其法律關系而求償。 對于第三人的清償,債務人有權提出異議,此時債權人有權拒絕受領。如果債權人不予拒絕仍然接受給付,則第三人的清償仍屬有效,債的關系消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