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以高利貸為由拒還款
2007年12月16日,漢壽縣毓德鋪鎮(zhèn)花墻村李某某,因開發(fā)房產(chǎn)急需資金,遂向本縣龍陽鎮(zhèn)居民劉長生借款10萬元。雙方約定月利率為3%,年利率為36%。李某某照此出具了欠條,還口頭承諾借款期限為一年。
此后,李某某僅向劉長生支付了600元利息,借款本金及余下利息一直未還。借款到期后,劉長生多次向李某某索討未果,遂于去年1月向法院提起返還借款本息訴訟。
本案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向原告出具了欠條。按民法通則的有關規(guī)定,原、被告之間形成債權(quán)債務關系,該債權(quán)債務關系合法有效,被告應及時償還。
高利貸利息是否受法律保護
本案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條時,雖沒有約定還款期限,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21條“公民之間的借貸,雙方對返還期限有約定的,一般應按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出借人隨時可以請求返還,借方應當根據(jù)出借人的請求及時返還;暫時無力返還的,可以根據(jù)實際情況責令其分期返還”之規(guī)定,原告可隨時向被告主張債權(quán),被告應隨時隨地向原告清償債務。故法院對本案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本金10萬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而對民間借貸的利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規(guī)定:“民間借貸利率可適當高于銀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北景附栀J發(fā)生時,銀行同類借款年利率為6。39%,因此借款的最高年利率為25。56%。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