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樓窗戶掉落砸傷他人
居民樓一層住戶的窗戶玻璃突然墜樓,將在路邊休息的路人手臂劃傷,并導致十級傷殘。由于該房屋已被房主出租,受傷路人隨即將房屋所有人、轉(zhuǎn)租人、承租人以及實際使用人一起訴至法院索要賠償。法院日前判決房屋所有人和轉(zhuǎn)租人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011年6月2日下午4時許,孟某在雙榆樹北路某樓下的公共座椅上休息時,不料被一樓住戶突然墜落的玻璃割傷手臂。孟某隨即到醫(yī)院進行了治療,經(jīng)北京中正司法鑒定所鑒定,孟某的傷殘程度屬十級。之后,孟某將房屋的所有人劉某、轉(zhuǎn)租人任某、承租人胡某以及實際使用人李某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由4個人承擔連帶賠償各項損失共計近8萬元。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該房屋的房主劉某于2009年1月將房屋出租給任某。2010年12月15日,任某又將該房屋轉(zhuǎn)租給胡某當了二房東,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出租人為保證房屋安全,每隔6個月檢查一次,以保證承租人安全使用,隨后胡某又將房屋交給李某實際使用。
如何確定侵權賠償責任人
一審法院經(jīng)審理判定由承租人胡某承擔70%的賠償責任,而作為所有人和轉(zhuǎn)租人,劉某和任某則各自承擔15%的賠償責任。最終,一審法院判決劉某、任某各自賠償原告8529。3元,胡某賠償原告39803。42元。
一審判決后,胡某不服,提出上訴。二審過程中,胡某向法院提交了由北京市專業(yè)氣象臺出具的《氣象憑證》。
二審法院經(jīng)過審理認為,由于事發(fā)后,房東已將窗戶更換,因此對于玻璃墜落系因老化還是人為使用原因無法進行確認。依照法律規(guī)定,應推定三人均對孟某的損害結果具有過錯。盡管胡某提供了當天的《氣象憑證》,但由于天氣具有地域性及多邊性等特征,因此該證據(jù)不足以證明胡某對損害結果的發(fā)生不具有過錯。
最終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