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有什么效力
1、對債權人的效力。
債權人可以直接從行使代位權所得利益中受償。基于19條規(guī)定,債權人行使代位權作預付的訴訟費用直接由次債務人負擔。而債權人因行使代位權作支付的其他費用,如差旅費等可以向債務人追償。根據(jù)本解釋第21條可見,代位權的行使以滿足債權人本人的債權為限度,如果第三人對債務人所負債務額超出債權人的債權額的,對超出部分,債權人無權代債務人行使;如果第三人對債務人所負債務額不足清償債權人的債權額的,對不足部分,債權人無權要 求第三人清償,只能另行起訴債務人。
2、對債務人的效力。
債權人在行使代位權并通知債務人后,債務人不得再為妨害債權人代位權行使的權利處分,即不得為拋棄、免除、讓與或其他足以使代位權行使喪失其效力的行為。債權人以次債務人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權訴訟,債務人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代位權訴訟。
在訴訟中,債務人可以對債權人的債權提出異議,如果經(jīng)審查異議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債權人的起訴。人民法院對代位權訴訟作出的終局裁判是否約束債務人,要視情況而定。如果債務人作為第三人參加了訴訟,則債務人受此裁判的約束,在將來的訴訟中不得提出與判決主文相悖的請求。但是如果債務人未得到通知而沒有參加訴訟,因其沒有提出攻擊防御方法、未得陳述,因此,裁判對其沒有效力,如果債務人對裁判有異議,仍然可以另行起訴。
二、代位權的法律效力如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0條規(guī)定:“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jīng)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p>
本解釋第19條規(guī)定:“在代位權訴訟中, 債權人勝訴的,訴訟費由次債務人負擔,從實現(xiàn)的債權中優(yōu)先支付?!?/p>
本解釋第21條規(guī)定:“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請求數(shù)額超過債務人所 負債務額或者超過次債務人對債務人所負債務額的,對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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