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成立無因管理需要什么條件
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損失,為他人管理事務的行為。無因管理行為是一種自發(fā)性的行為,無因管理人有義務進行適當管理,對于無因管理行為人的合法權(quán)益,應及時給予保護。在無因管理中,管理他人事務的人稱管理人,被他人管理事務的人稱本人。通常管理人是債權(quán)人,本人是債務人。
1、主觀要件
無因管理的構(gòu)成在主觀上須管理人有為他人管理的意思。管理人為他人管理事務的意思即管理意思,是指以其管理行為所生的事實上的利益,歸屬于他人的意思。我國民法通則第93條有“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損失而進行管理或服務”一文,其中的“為”字即說明管理人之管理事務,在意思上是為他人,而不是為自己。
2、客觀要件
管理他人事務管理行為的范圍。無因管理的管理行為僅限于保存、利用、改良等處分行為,而不應包括為本人新取得權(quán)利的管理行為。我國民法通則第93條規(guī)定“為避免他人的利益遭受損失進行管理或服務”一語,概定了管理行為的范圍。管理行為僅僅是為避免他人的利益遭受損失,而不包括為本人新取得權(quán)利或負擔義務。
無法律上的義務。法律上的義務包括法定的義務和約定的義務。管理人依約對于本人負有義務時,不能成立無因管理。
二、無因管理的構(gòu)成條件是什么
管理人依法定或約定義務而管理他人事務是有法律上義務管理他人事務,不成立無因管理。
1、依法律自接規(guī)定對本人負有義務,不成立無因管理。私法上如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則產(chǎn),監(jiān)護人被監(jiān)護人的財產(chǎn),遺囑執(zhí)行人對于遺產(chǎn)等均有法定的管理義務,不成立無因管理公法上如警察的救助行為,消防隊員的救火行為,為其公法上的義務不成立無因管理。
2、依合同對本人負有義務,不成立無因管理例如因委托、雇傭、承攬等合同,管理人為本人管理事務乃基于合同約定的義務,不成立無因管理。
管理人雖負有法律上的義務,如超過其義務范圍而處理事務時,就其超過部分,仍屬于無義務,構(gòu)成無因管理例如共有人中之一人,超過自己之負擔部分,為他共有人支付費用時,就超過其義務范圍之限度,為無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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