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亡者生前債務引糾紛
王某于2011年開始在遼中縣某村承包土地。李某為王墊付了土地承包款5830元,村委會出具了收款收據(jù)。2011年8月2日,王某向李某出具欠據(jù)一張,寫明欠5830元。后王某返還2000元,余欠3830元,經(jīng)多次催要未果,于2014年6月16日,李某訴至法院。但當年11月6日,王某病故,先就該項債務的償還引發(fā)了糾紛,李某認為“父債長天經(jīng)地義”,想向王某的子女索要債務,但不知道是否可以以及該怎么做。
爭議焦點:父債是否必須子還
在此案中,作為王某的子女自然是不愿意償還父親留下來的債務,他們認為該項債務又不是自己借的,跟自己沒關系,自己沒有任何代父還款的義務。
律師說法:父親生前的債務子女有義務償還嗎
父債子屬于道德范疇,我國法律上是沒有規(guī)定父母的生前債務子女必須承擔償還義務的。但如果兒子繼承了父親的遺產,那么在遺產繼承的時候需要先清償完父親生前的債務和應繳納的稅款之后,法定繼承人再去繼承剩下的財產。如果兒子選擇放棄繼承父親的遺產,那么就可以不承擔償還父親生前債務的責任。
根據(jù)我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