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償還借款利息的方式有哪些
實踐中,一些民間借貸糾紛對欠款償還時并未約定是先償還本金,還是先償還利息。對此,在有息民間借款合同中,按期支付利息是債務人的主要義務,是債權人的主要權利。
支付利息的期限一般由雙方的借款合同約定,借款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當事人協議補充。如果當事人沒有達成補充協議的,利息是在到期本息一同支付,還是應先按期支付利息呢?對此問題應當區(qū)分具體情況。如是分期償還的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05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借款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借款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之規(guī)定,應先支付利息,而不是先支付本金。當然,依據地區(qū)特殊的交易習慣確定能夠確定的,盡量服從交易習慣。
二、借款利息的償還方式是什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二百一十一條規(guī)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但是,如果借款合同到期,借款人沒有還款,那么從還款到期日開始計算,也可以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所以,在訂立借款合同時,明確利率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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