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款擔保人具體有哪些責任
借款擔保人要為其擔保行為承擔一定的責任,具體如下:
(一)要看擔保人是承擔的一般擔保還是連帶擔保,如果擔保合同對保證方式?jīng)]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jīng)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chǎn)依法強制執(zhí)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如為連帶擔保則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nèi)承擔保證責任。
(二)還有就是注意是否超出保證期間。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guī)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nèi)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guī)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二、借款擔保人的責任有哪些
《擔保證》第七條規(guī)定:“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弊罡呷嗣穹ㄔ骸瓣P于貫徹執(zhí)行《民法通則》若于問題的意見(試行)”中第106條規(guī)定:“保證人應當是具有代償能力的公民、企業(yè)法人以及其他經(jīng)濟組織。保證人即使不具備完全代償能力,仍應以自己的財產(chǎn)承擔保證責任。
國家機關不能擔任保證人?!睆纳鲜鲆?guī)定可以看出,保證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公民個人,還可以是其他經(jīng)濟組織,范圍比較廣泛,但一個共同的特征是:保證人必須具有“代為清償能力”,即當債務人到期不能履行債務時,保證人必須以屬于自己獨立支配的財產(chǎn)代為履行或承擔責任。因此,不具有代償能力的法人、公民或其他經(jīng)濟組織不能作為保證人。
到此為止,關于“借款擔保人具體有哪些責任”以及“借款擔保人的責任有哪些”的有關借款擔保人的法律材料已為大家介紹完畢,希望對您能有所幫助。如果您做了擔保人,您必須要注意的是,在有些情況下,即便是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您的擔保責任也是可以免除的。如果您不知道自己在什么情況下可以不必履行擔保責任,那么建議您直接去咨詢一下專業(yè)的律師,讓律師為您具體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