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款利息該怎么約定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的司法解釋、《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要分具體情況:
1、雙方在借款合同或借條中約定了利息利率的情況:
在計算利息時即按雙方約定寫明的利率計息,約定的利率可以高于銀行的利率,但法律對上限進行了限制,超過限制以上的部分無效。上限最高不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shù)),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另外,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高利。如發(fā)現(xiàn)債權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復利的,不予保護。在借款時將利息扣除的,應當按實際出借款數(shù)計息。
2、雙方在借款合同或借條中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致無法確定的情況:
對此,我國法律規(guī)定在部分規(guī)定上是有沖突的,我國《合同法》第211條規(guī)定,自然人之間(即個人與個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即只要借條上或借款合同上沒有寫要支付利息,那么出借方在還款期限內不能要求支付利息。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4條規(guī)定,借款雙方因利率發(fā)生爭議,如果約定不明,又不能證明的,可以比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同樣,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若干意見》第8條規(guī)定,借貸雙方對有無約定利率發(fā)生爭議,又不能證明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因此,在實際案例中,到底是否支付利息,法院有自由裁量權,法官說了算,判決支付利息或不支付都是有法律依據的。
3、明確約定的無息借款的情況:
有約定償還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償還,或者未約定償還期限但經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償還的,出借人要求償付催告后利息的,應當準許,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的利率計息。
二、應該如何約定借款利息
利率要合乎規(guī)定。民間借貸利率可適當高于銀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含利率本數(shù))。否則,超過部分的利息不受保護。 借貸分為有息借貸和無息借貸兩種,其中公民之間的生產經營性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生活性借貸利率。
《合同法》規(guī)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時,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guī)定?!?/p>
如果沒有約定利息,根據《合同法》規(guī)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公民之間的個人借款如果沒有約定利息,就視為沒有利息。欠條,沒有約定的,也是沒有利息,但是過了還款日,沒有還的,到時可以要求按銀行利息計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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