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款人應在什么期限內支付利息
利息,從其形態(tài)上看,是貨幣所有者因為發(fā)出貨幣資金而從借款者手中獲得的報酬;從另一方面看,它是借貸者使用貨幣資金必須支付的代價。 利息實質上是利潤的一部分,是利潤的特殊轉化形式。
利息的形式是非常明確的,其表面作用我們也很容易理解。但就像價格一樣,它為什么是某一具體的數值而不應該是另外一種數值,讓人感到疑惑的正是這種怎么決定的問題。
首先,借款人應該按照當事人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其次,如果當事人沒有約定的或者約定不明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xié)議;
最后,如果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xié)議的,法律作出了以下規(guī)定:借款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借款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
二、借款利息何時支付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一條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xié)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xié)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第二百零五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借款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借款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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