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債務人的抵消權應向誰主張
抵消是債的關系消滅的原因之一,是指二人互負債務時,各自以其債權充當債務的清償,而使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在對等額內消滅。債權轉讓,是指在不改變債的關系性質前提下,債權人通過簽訂轉讓協(xié)議將自己的債權轉讓給第三人享有的民事法律行為。債權轉讓中債務人對原債權人享有的抵消權該如何主張呢?
世界上民法法系國家對于債權轉讓中的抵銷權問題均作了相應的規(guī)定,例如《德國民法典》第406條的規(guī)定。我國相關法律上也對債權轉讓中的撤銷權問題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依照《合同法》的規(guī)定,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原債權人享有債權,并且債務人的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對原債權人的抵消權可以向受讓人主張。在債權轉讓中所產生的抵銷情形并末對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必須是同一類作出要求,因而這屬于含意抵銷。
如果讓與人不是全部轉讓債權而是部分轉讓債權的,債務人應如何進行抵銷?這種情況下,原則上債務人可進行抵銷。對于可分離之債而言,如給付之債,債務人可以具體以量的形式來按部分或比例進行抵銷,但是如果不屬可分離之債,即此債的分離將會影響到實現合同的目的的情況下,則不能進行抵銷,因為如果這種情況下仍允許抵消則違背了民法上的公平原則。
二、債務人能向誰主張抵消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三條規(guī)定:“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并且債務人的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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