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他人名義借款
王某找到周某欲借款十萬元,周某要求王某必須提供可靠的擔保人才可以借款給他。王某找到在當地高中擔任教師的李某,請求其提供擔保。周某考慮到李某是教師,收入相對較高且穩(wěn)定,借款風險較小,同意借款。王某對李某稱讓其先行從周某處拿到價款再轉交給他。李某從周某處拿到十萬元借款并以自己名義向周某出具了借條。之后,李某讓王某出具了書面證明表明該借款已經交給了王某,但是該書面證明周某并不知情。在該筆借款即將到期之時,王某遇車禍死亡。借款到期之后周某找到李某索要借款,但李某以該款是王某所借自己只是提供擔保為由拒絕還款。那該借款責任究竟應當由誰承擔呢?
遇到借條糾紛該怎么辦
1、選擇恰當的解決糾紛的方式
當借款合同發(fā)生糾紛時,當事人雙方首先應及時協(xié)商解決。因為協(xié)商解決有利于維護雙方的感情,有利于以后繼續(xù)合作,而且協(xié)商解決簡便、迅速、耗費少、便于執(zhí)行,因而是一種常用方法。
如果當事人協(xié)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管理機構申請調解、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利用訴訟方式解決糾紛時,法院一定要及時、正確地審理案件,解決糾紛,不要久拖不決,以減少雙方當事人的經濟損失,維護國家、社會和公民個人的利益。
2、注意解決借款合同糾紛的期限
借款合同規(guī)定的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應在一定時期內履行,當借款合同出現糾紛時,也應該及時解決。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解決借款合同的糾紛有一定期限限制。其期限適用《民法通則》關于一般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即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兩年不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其權利。因此,合同當事人,特別是貸款人在借款合同發(fā)生糾紛后,要及時解決,不要超過時效限制,使自己喪失勝訴權,從而遭受經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