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除外債權?
破產中的除外債權指因法律的例外規(guī)定而被排除于破產債權范圍之外的特殊債權。
二、除外債權的種類有哪些?
根據(jù)《破產法》和《若干規(guī)定》,除外債權可分為六類:
1、以財產作為擔保物的債權。
債權人可以在企業(yè)被宣告破產后即向清算組主張行使債權并就擔保物優(yōu)先受償。
2、懲罰性質的債權,即行政、司法機關對破產企業(yè)的罰款、罰金以及其他有關費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債務人未支付應付款項的滯納金,包括債務人未執(zhí)行生效法律文書應當加倍支付的遲延利息和勞動保險金的滯納金。
企業(yè)被宣告破產后,破產企業(yè)對破產財產已經失去管理處分權,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將罰款、罰金等列入破產債權的范圍,無異于將對破產企業(yè)的懲罰轉嫁于無過錯的破產債權人。
3、破產程序開始后的債權,即破產宣告后的債務利息,債權人參加破產程序所支出的費用,但不包括《破產法》和《若干規(guī)定》作為例外肯定的破產程序開始后的債權,比如解除合同產生的損害賠償、票據(jù)付款人在破產程序開始后付款。
4、股東的投資權益,即破產企業(yè)的股權、股票持有人在股權、股票上的權利、債務人開辦單位對債務人未收取的管理費和承包費等。
股東與債權人屬于完全不同的兩種性質的主體,股東的權益僅在所有破產債權均得到清償后才有機會獲得實現(xiàn)。
5、喪失強制執(zhí)行效力的債權,即破產財產分配開始后向清算組申報的債權、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
6、政府無償撥付給債務人的資金不屬于破產債權。
但財政、扶貧、科技管理等行政部門通過簽訂合同,按有償使用、定期歸還原則發(fā)放的款項,可以作為破產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