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周轉資金而向其他公司借款
2010年8月,A公司因資金周轉困難與B公司簽訂《借款合同》,約定:B公司將230萬元借給A公司,期限為6個月,時間從2010年8月31日至2011年2月31日,年利率為5.22%。合同簽訂到期后,A公司未履行還款義務。
B公司于2012年5月訴至法院。訴訟請求:1、判令A公司給付B公司欠款人民幣230萬元及利息60030元;2、判令A公司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中原告、被告均為企業(yè),企業(yè)與企業(yè)之間借貸顯屬違法,其民事行為自始無效,借貸合同無效。最終判令被告返還原告本金230萬,并向被告收繳原告尚未取得的利息60030元。
公司之間的借款是否有效
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貸款通則》第61條的規(guī)定:“企業(yè)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guī)定辦理借貸或變相借貸融資業(yè)務?!币虼似髽I(yè)之間借款是違法的,民事行為自始無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企業(yè)相互借貸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的約定利息人民法院如何裁決問題的解答》中明確規(guī)定:“對企業(yè)之間相互借貸的出借方或者名為聯(lián)營實為借貸的出借方尚未取得的約定利息,人民法院應依法向借款方收繳?!币虼吮景钢蟹ㄔ合虮桓媸绽U了雙方約定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