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么界定夫妻共同債務
《婚姻法》第41條規(guī)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chǎn)不足清償?shù)?,或財產(chǎn)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xié)議清償;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由此,夫妻共同債務是夫或妻一方或雙方為了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chǎn)分割問題的具體意見》規(guī)定:
1、夫妻雙方約定的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jīng)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沒有撫養(yǎng)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jīng)對方同意,獨立籌資從事經(jīng)營活動的,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它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除此之外,均為夫妻共同債務。
二、夫妻債務糾紛怎么舉證
對于夫妻單方舉債的,原則上由舉債方舉證。即舉債者認為屬于共同債務,而另一方認為屬于舉債者個人債務,應當由舉債者承擔舉證責任,如果舉債者不能證明屬于共同債務,則應當認定為舉債者個人債務。但對下列情況,其舉證責任分配和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則可有例外:
1、互相認為是另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都應舉證。由舉證不能的一方承擔不利后果。雙方都不能舉證證明屬于對方對方個人債務的,由舉債者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即由舉債者個人承擔債務。這實際上就是由舉債方承擔舉債不能的責任。
2、舉債方認為是夫妻另一方的個人債務,另一方主張是共同債務,由主張是另一方個人債務的舉債者承擔舉證責任。如果舉債者不能證明是另一方個人的債務,可以認定為共同債務。不宜認定為舉債者的個人債務。因為另一方承認是共同債務,可視其對共同債務的自認,按其自認確定為共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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