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通過銀行匯款借錢卻不還
原告黎海與被告覃明坤系朋友關系。原告于2008年12月7日、2009年5月8日、2009年6月2日分別在蘭州、柳州、蘭州通過工商銀行分別匯款5000元、40000元、3000元,共計48000元到被告名下中國工商銀行卡。過后,雙方對上述來往款項產(chǎn)生糾紛。原告主張這是被告做生意資金周轉(zhuǎn)困難才其借款,而被告則辯稱,這是因原告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將錢匯給被告處理事故,不是借款,不同意償還此款,并提供相應的證據(jù)。原告經(jīng)多次催還該款未果,拿著上述三張銀行匯款憑證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被告償還借款48000元。
爭議焦點:匯款憑證算民間借貸證據(jù)嗎
本案有二種不同處理的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原告分別三次向被告帳戶匯款的憑證可以認定為雙方存在借貸關系,法院應當支持其訴訟請求。理由:原、被告是朋友關系,因被告生意資金周轉(zhuǎn)困難向原告借款,原告即匯款給被,出于朋友面子不需要寫借條,于情于理都不悖,故原告的訴訟請求應當?shù)玫街С帧?/p>
第二種意見認為,原告分別三次向被告帳戶匯款的憑證不可認定為借貸關系,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理由:銀行匯款憑證的表述反映不了原告向被告借款的內(nèi)容,唯一能夠證明的是原告帳戶向被告帳戶匯款的內(nèi)容,不排除雙方有其他法律關系,而原告以借貸法律關系主張權利,顯然,該銀行匯款憑證不足以證實,故應當駁回訴訟請求。
律師說法:發(fā)生民間借貸糾紛應如何舉證
認可第二種意見,理由: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guī)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北景钢?,原告請求被告償還借款,因原、被告是自然人之間的借貸關系屬民間借貸糾紛,而民間借貸是借款合同的一種形式,其主要特征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約行為,取決于借貸雙方的書面或口頭協(xié)議。原告提供的銀行業(yè)務憑證,只能證明從其帳戶轉(zhuǎn)存入被告帳戶現(xiàn)金48000元的事實,沒有雙方書面或者口頭約定,并不能直接證明該款項是借給被告。原告是以借貸法律關系提起的訴訟。因原告所提供的證據(jù)不足以證實自己的主張,法院只須審查原、被告之間是否存在借貸關系,不排除雙方有其他法律關系,屬另外一個法律關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