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提前關門致乘客十級傷殘
乘客在下車過程中,由于駕駛員提前關閉車門,導致乘客摔成十級傷殘。6月3日,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作出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被告南通市公共交通總公司賠償原告葛女士各項損失共計12.79萬余元,被告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2011年9月15日,張某駕駛公交公司大型普通客車行駛至一公交站臺處停車下客時,由于疏于觀察,并提前關閉車門,導致乘客葛女士下車過程中摔倒。后經(jīng)鑒定,葛女士構成十級傷殘。當?shù)亟痪块T經(jīng)調(diào)查和現(xiàn)場勘驗后,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證明,無法認定當事人在事故中應承擔的責任。
多次索賠無果后,葛女士將南通市公共交通總公司和保險公司一起告上了南通市崇川區(qū)人民法院。
另查明,發(fā)生事故時,張某為職務行為,公交公司自愿就其行為承擔責任。該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內(nèi)。
法庭上,公交公司辯稱,葛女士并非車門擠壓受傷,而是在地面上受傷,應屬交強險條款中的“第三人”,故應由保險公司在限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則辯稱,公交公司駕駛員在葛女士下車過程中提前關閉車門,導致其摔下車,屬于先行行為。在先行行為發(fā)生瞬間葛女士并沒有脫離車輛,應認定為車上人員,并不適用交強險。
公交公司是否支付侵權賠償
承運人應當在約定期間或合理期間內(nèi)將旅客安全運輸?shù)郊s定地點,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本案中公交公司負有在合理期限內(nèi)將葛女士安全運送到目的地的責任。在運輸過程中,由于駕駛員的過錯導致原告受傷,公交公司應該承擔原告損失的全部賠償責任。葛女士雖然摔到地面是導致其受傷的主要原因,但事故發(fā)生瞬間其未離開車輛,身體沒有任何部位著地,其與公交公司的客運合同仍在繼續(xù),故其仍系乘客,不屬于交強險條款中的第三者,因此對其損失不能要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
一審法院判決被告公交公司賠償原告葛女士各項損失共計12。79萬余元,駁回原告對保險公司的訴求。
公交公司不服,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
南通中院經(jīng)審理認為,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