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記者抓拍照片登報泄露婚外情
某報記者街拍了一張一名男子與一女子挽手在寒風中依偎的照片,以渲染寒潮來臨之境,刊登在某報頭版。沒想到的是,照片中的男子致電該報,投訴報社將他和情人私會的照片登上頭版,導致其妻見報后大怒。
原來照片中的男女并非夫妻而是情人關系。身為有婦之夫的男子因該圖片新聞暴露了隱情,認為報社侵犯其隱私權,要求報社賠償損失。
爭議焦點:記者抓拍照片登報泄露婚外情,報社是否構成侵犯隱私權
對于該案中報社是否侵犯男當事人隱私權存在二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既然男子攜其“情人”出現(xiàn)在公共場所,其應承擔“地下情”曝光的風險。即使不是遇到記者拍攝雪景,而是遇到熟人,其“隱私”也有可能被曝光,故報社不構成侵權。
第二種意見認為,記者明知拍攝是為公開發(fā)表,因此應在拍攝前先征得被拍攝者的同意,不僅包括照片中的主要人物,也包括可能出現(xiàn)在照片上其他被拍攝者。未征得同意而拍攝且公開發(fā)表應是侵權行為,故報社侵犯其隱私權。
律師說法:如何確定是否侵犯隱私權
同意第一種意見。
隱私權,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搜集、利用和公開的一種人格權。隱秘性是隱私權的重要特征。
是否侵害他人隱私權,應當根據(jù)受害人確有隱私被損害的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來認定。
該案中,記者在公共場所抓拍圖片,客觀報道新聞,其行為并不違法,客觀上雖然造成了公民個人隱私的泄露,但其主觀上并無泄露他人隱私的故意或過失,因為公共場所本身就不具有隱秘性,若有什么隱私亦是公民自己暴露在公共場所的,過錯完全在于當事人自己。
同時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條規(guī)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養(yǎng)“秘密情人”的行為違反了婚姻法規(guī)定的夫妻間的忠實義務,違反了婚姻法規(guī)定的“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行為。養(yǎng)“秘密情人”,雖屬于公民的隱私范疇,但不屬于公民的合法的民事權益。就此而言,記者同樣沒有侵犯被拍者的合法權益。
綜上所述,報社記者在公共場所抓拍的新聞圖片不構成侵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