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患精神疾病被火車撞亡
趙某89歲的母親及妻兒共3名原告,以鐵路運輸人身損害責任糾紛將北京鐵路局訴至北京鐵路法院。趙某的兒子訴稱,其父親患精神病10余年,時好時壞。今年6月18日晚,他和父親10點多睡下,夜里12點多上廁所,才發(fā)現(xiàn)父親不在家。后來發(fā)現(xiàn)父親被撞死在鐵軌上。因指認該段路軌兩側(cè)沒有防護設備,故訴請法院判令北京市鐵路局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73萬余元。
對此,北京鐵路局辯稱,趙某是違反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進入鐵路,撞亡是因其個人原因,北京市鐵路局沒有過錯。
北京鐵路法院審理查明,2014年6月18日23時11分,趙某在京承線牛欄山站至順義站間49公里230米處與42482次列車相撞死亡。經(jīng)北京鐵路公安現(xiàn)場勘查:該鐵路兩側(cè)均無護網(wǎng)。另查明,2014年7月8日,北京鐵路安全辦出具鐵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是趙某違章進入鐵路區(qū)間,頭枕鋼軌,躺臥在線路上,與制動過程中的列車相撞。事故認定趙某應負全責。
對此,3名原告認可事故發(fā)生情況,但不認可是趙某入侵線路,不認可責任認定及處理決定等。
無護欄鐵路局被判賠償
北京鐵路法院審理后認為,北京鐵路局不足以證明該案存在不可抗力以及受害人故意以臥軌、碰撞等方式造成損害的情形,且根據(jù)查明的事實,事發(fā)地點鐵路線路靠近小區(qū),盡管有道路供行人走,但線路兩側(cè)無柵欄等防護設施,存在安全隱患,故北京鐵路局沒有充分盡到安全防護、警示義務,依法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同時,法院指出,行人沒有盡到安全注意義務,具有過錯;同時,趙某是一級精神殘疾,事發(fā)當時家人未盡到監(jiān)護責任,故應適當減輕被告的賠償責任。
最終,北京鐵路法院酌情判令北京鐵路局賠償3名原告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43萬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