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間借貸可以先扣利息嗎
在民間借貸中,我們經常遇到事先扣除利息的現(xiàn)象。表面看,出借方先將利息收回好象保護了自己的利益,其實該做法直接損害的就是出借方的利益(如果出借方有投資的目的)。
合同法第二百條規(guī)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在本金中扣除的,應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彼?,事先扣除利息實際等于減少計算利息的本金。
二、民間借貸利息有哪些限制
民間的借款,有的自行約定了利息而有的沒有約定,對此法律上有何規(guī)定呢?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的司法解釋、《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要分具體情況:
1、雙方在借款合同或借條中約定了利息利率的情況:
在計算利息時即按雙方約定寫明的利率計息,約定的利率可以高于銀行的利率,但法律對上限進行了限制,超過限制以上的部分無效。上限最高不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另外,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高利。如發(fā)現(xiàn)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復利的,不予保護。在借款時將利息扣除的,應當按實際出借款數計息。
2、雙方在借款合同或借條中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致無法確定的情況:
對此,我國法律規(guī)定在部分規(guī)定上是有沖突的,我國《合同法》第211條規(guī)定,自然人之間(即個人與個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即只要借條上或借款合同上沒有寫要支付利息,那么出借方在還款期限內不能要求支付利息。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4條規(guī)定,借款雙方因利率發(fā)生爭議,如果約定不明,又不能證明的,可以比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同樣,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若干意見》第8條規(guī)定,借貸雙方對有無約定利率發(fā)生爭議,又不能證明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因此,在實際中,到底是否支付利息,法院有自由裁量權,法官說了算,判決支付利息或不支付都是有法律依據的。
3、明確約定的無息借款的情況:
有約定償還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償還,或者未約定償還期限但經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償還的,出借人要求償付催告后利息的,應當準許,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的利率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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