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履行承攬合同時致他人受傷
2012年3月,某村企業(yè)與某建筑公司簽訂廠房承建承包合同,建筑公司包工包料。在施工過程中,因使用的水泥供應不上,工地停工待料。村企業(yè)急于投產使用,遂要求建筑公司購買本村企業(yè)生產的低標準水泥。
建筑公司負責人找到負責工程建設的村干部,說明本村生產的水泥質量不合工程要求,對廠房質量影響較大,但該村干部仍堅持使用低標準水泥施工。
在廠房即將竣工時發(fā)生倒塌,砸傷兩工人,并造成殘疾。村企業(yè)與建筑公司均拒不賠償,受害人將村企業(yè)與建筑公司告上法庭。
爭議焦點:履行承攬合同時致人受傷由誰承擔賠償責任
關于受害人的損害應由誰承擔賠償責任,存在三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受害人的損害應由村企業(yè)承擔。廠房的所有人是村企業(yè),而其在建筑和管理廠房的過程中存在明顯過錯,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種意見認為受害人的損害應由建筑公司承擔。在建筑廠房過程中,村企業(yè)要求要求建筑公司使用不合要求的水泥,建筑公司作為施工人應當拒絕。然而,建筑公司不但沒有拒絕,反而使用不合格水泥施工,造成廠房倒塌,其存在重大過錯,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三種意見認為受害人的損害應由村企業(yè)與建筑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在建筑廠房過程中,村企業(yè)隨意要求建筑公司使用不合要求的水泥,這是造成廠房倒塌的主要原因。建筑公司作為工程施工人,明知使用不合要求的水泥會影響廠房的質量,卻仍然加以使用,對廠房的倒塌造成受害人的損害也存在過錯。因此,雙方應對受害人的損害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律師說法:如何確定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同意第三種意見,理由如下:
首先,本案構成定作人指示過失致害責任侵權,而非地上工作物致害責任侵權。盡管廠房屬于工作物的范圍,但地上工作物致害責任是發(fā)生在工作物管理過程中的。只有在工作物的管理過程中,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存在過失,才能產生地上工作物致害責任。在本案中,廠房的倒塌并非村企業(yè)管理有過失而造成的,而是建筑公司在村企業(yè)的要求下,使用了不合要求的水泥導致的。廠房倒塌造成受害人殘疾,應屬定作人指示過失致害責任。
其次,村企業(yè)與建筑公司均存在過錯。本案中,村企業(yè)為定作人,建筑公司為承攬人。定作人為了趕進度,不聽承攬人的勸阻,堅持要求承攬人使用不合工程要求的水泥,而不考慮廠房的質量,明顯存在指示過失。因建筑公司使用了不合工程要求的水泥,使廠房質量下降,最終倒塌造成受害人殘疾,這完全是定作人指示過失造成的,二者具有因果關系。因此,定作人村企業(yè)應承擔指示過失的賠償責任。
在定作人指示過失致害責任中,雖然承攬人的主觀態(tài)度并不影響責任的成立,但可以決定承攬人是否應承擔責任。如果承攬人存在過失,定作人與承攬人成為共同侵權行為人,雙方應承擔連帶責任;如果承攬人沒有過失,則承攬人不承擔責任。建筑公司建筑公司作為工程施工人,明知使用不合要求的水泥會影響廠房的質量,卻仍然加以使用,對廠房的倒塌造成受害人的損害也存在過錯,應承擔責任。
再次,村企業(yè)與建筑公司構成共同侵權?!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guī)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本案中,定作人村企業(yè)存在指示過失,而承攬人建筑公司也存在過失,二者的過失造成受害人損傷,二者構成共同侵權,屬共同侵權人,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定作人村企業(yè)與承攬人建筑公司對受害人的損害均有過錯,二者構成共同侵權,屬共同侵權人,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