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錢時的利息應怎樣計算
個人借款合同中,利息條款的約定是合同的重要內容。借款人在借款合同到期后要按合同的約定支付利息,這也是借款人的主要義務。但是,實踐中,對利息問題的爭議比較多,涉及問題較復雜,由于生活中個人借款合同的當事人之間本身具有的特定關系及合同的復雜性,使得利息條款的約定具有一定的隨意性。
例如有的明確約定了利息,有的就沒約定利息,有的僅僅口頭約定了利息,還有的約定不明確等情況經常出現,也有人把利率約定不明作為利息約定不明來處理。事實上,“利息”是債務人向債權人支付的貨幣報酬,合同法規(guī)定的利息是貸款人給予借款人的一種權利。
“利率”是指在一定時期內貸款人付給借款人的利息數與借款數的比例。利息與利率的關系為:利息=本金×天數×利率。因此,利息與利率是不同的兩個概念,當事人因利率發(fā)生爭議,并不必然導致利息約定不明。
我國法律對利息的計算有如下規(guī)定:
1、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
2、個人借款約定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超過部分不受法律保護,四倍以內的屬于合法利息。
3、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高利。
4、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間計算利息。
5、借款雙方因利率發(fā)生爭議,如果約定不明,又不能證明的,可以比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此外,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除雙方另有約定外,借款人應該在約定償還借款時將利息與本金一并還給出借人。如果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guī)定支付逾期利息。
二、借錢時未約定利息的怎樣處理
我國《合同法》第211條規(guī)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guī)定。”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釋規(guī)定,這里的“不支付利息”是指在約定期限內或無約定期限時,借款權利人催告并主張利息前,借款不支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9條規(guī)定:“公民之間的定期無息借貸,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無息貸款經催告不還,出借人要求償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的利率計息?!?/p>
按照上述規(guī)定,定期無息貸款逾期還款出借人沒有主張利息,或不定期無息借貸雖已催告但未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借款人可以不支付利息,反之,則應支付逾期還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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