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留置權應該怎么去實現(xiàn)
債權人與債務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債權人留置財產后,債務人應當在不少于兩個月的期限內履行債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在合同中未約定的,債權人留置債務人財產后,應當確定兩個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債務人在該期限內履行債務。
債務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債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xié)議以留置物折價,也可以依法拍賣、變賣留置物。
留置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shù)額的部分歸債務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債權人依法律規(guī)定行使留置權后,如果債務人在寬限期內仍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xié)議以留置物折價,也可以依法拍賣、變賣留置物。留置物折價或拍賣、變賣后,其價款用于清償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留置物保管費用和實現(xiàn)留置權的費用。
二、留置權會消滅嗎
《擔保法》第八十八條規(guī)定:“留置權因下列原因消滅:
(一)債權消滅的;
(二)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并被債權人接受的。”
債權是留置權存在的前提和基礎,如果債權因法律原因消滅的,留置權也必然隨之消失。債權消滅的原因通常有清償、抵消、混同、免除等。擔保債權全部受清償時,債權消滅,留置權也隨之消滅。留置權人因繼承或其他原因,成為留置物所有人,或留置物所有人取得留置權等情形導致債權債務混同時,擔保倆梳消滅,留置權也隨之消滅。留置權擔保的債權轉讓給第三人時,不發(fā)生債權消滅的后果,留置權不消滅,只是隨債權轉讓該第三人。如果擔保債權僅一部分消滅,留置權不因而一部分消滅,因為留置權擔保的是全部留置權的實現(xiàn)。如果留置物是可分物,也可因一部分債務清償而減少留置物。
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并被債權人接受的,留置權也消滅。法律之所以這樣規(guī)定,主要是從發(fā)揮留置物價值方面考慮,因為留置物被債權人留置后,留置權人尚須等待不少于兩個月以上的期限才能實現(xiàn)留置權,在此期間,留置權人因為不是留置物所有人,無權就留置物使用收益,而留置物所有人也因為留置物在留置權人手中無法使用收益,這種情形無論是對債權人還是對債務人都不利,無法發(fā)揮留置物的功能。有時甚至會發(fā)生因較小數(shù)額的債務留置較大價值的留置物,這對債務人很不利,對債權人也沒有必要。這里的“擔?!笔侵副WC、抵押或者質押的擔保方式,只要被留置權人認楞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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