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人拒絕承擔擔保責任
2013年8月13日,被告吳某從原告倪某某處借款70萬元,簽訂了借借款合同,約定:借款期限為30天;月利率2%等。被告吳某出具借條。被告趙某某在在借款合同、借條擔保人一欄予以簽名擔保。借款期滿后,經(jīng)催要被告一直未還款,2014年原告倪某某起訴要求被告吳某給付借款及利息,被告趙某某承擔連帶擔保責任,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法庭上,主債務人被告吳某經(jīng)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面對法官詢問為何不繳納筆跡鑒定費,被告趙某某嫌鑒定費太貴,并辯稱自己有借款當天不在場的證據(jù),所以不承擔保證責任。并當庭出具上班在崗記錄等。
無證據(jù)被判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經(jīng)法院審查,被告趙某某所提證據(jù),并不能證明擔保人的簽名非其所簽。法院認為,原、被告間借貸關(guān)系合法有效,原告倪某某要求被告吳某、趙某某歸還借款本金、利息等合理部分的訴求,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趙某某無充分證據(jù)證實擔保人“趙某某” 的簽名非其所簽,故不能免除其擔保人的擔保責任,其不承擔保證責任的辯稱,不予采納。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等相關(guān)法律規(guī)定,一審判決主債務人被告吳某給付原告倪某某人民幣70萬元及利息;擔保人被告趙某某對主債務人被告吳某所借款額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