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借據上簽名擔保
2013年3月初,被告張聞生在彭澤縣馬當鎮(zhèn)承建工程,缺少資金周轉,通過被告李偉平介紹,在原告王建設處借款59000元并出具了借據,約定還款期限為2013年10月16日。被告李偉平在借據上簽名進行擔保。借款到期后,被告僅償還了原告10000元,尚欠49000元一直拖欠未還。原告經多次催付無果,遂將被告張聞生與被告李偉平一起訴至法院。
被告李偉平辯稱,借款的情況和擔保的情況屬實。借款到期后,被告李偉平作為擔保人已償還原告10000元,也多次找被告張聞生催討,均未找到人?,F(xiàn)被告李偉平經濟困難,無能力支付,自己也不明白為何作為保證人卻要像債務人一樣償還全部欠款。
被判對主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法官認為,合法的債務應當清償。原告憑據索款,理由正當,應予以支持。被告張聞生未按約定償還借款,應承擔民事責任。被告李偉平作為被告張聞生向原告王建設借款的保證人,雙方就保證方式雖沒有約定,但依法被告李偉平應按連帶保證責任承擔保證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18條、第19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guī)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被告李偉平作為連帶保證人應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所謂“連帶擔保責任”就是指一旦主債務人到期不能清償債務的,債權人可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也可以一并要求債務人、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而“一般保證”是指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zhí)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因此,這也提醒我們在以后簽訂保證合同時一定要多加留心,以防在觸犯法律時仍不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