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區(qū)分欠條與借條的效力
“借條”與“欠條”均可用來作為某種債權債務關系的證明或憑證。
“借條”代表的是一種借款合同關系,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出借人給付借款。
而“欠條”則是對以往雙方經濟往來的一種結算,表明自欠條形成之日起雙方之間形成的一種新的債權債關系。
對于注明了還款期限的借條和欠條,應該按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訴訟時效均從其注明的還款期限之日起計算為兩年。而對于沒有注明還款期限或履行期限的借條和欠條,兩者在訴訟時效的適用上則是有區(qū)別的。
對于沒有注明還款期限的借條,出借人可以隨時向借款人要求還款,訴訟時效從權利人主張權利之時開始計算。權利人再次主張權利的,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guī)定。但是如果出借人在借款人出具借條的20年內不主張權利,則訴訟時效不再起算。對于沒有履行期限的欠條,在債務人出具欠條時,權利人就已經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了侵害,故權利人應當在欠條出具之日起兩年內主張權利,也就是說,沒有履行期限的欠條從出具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
因此,欠條的訴訟時效為二年,沒有還款期限的借條的訴訟時效可達20年。
二、寫借條時如何避免發(fā)生糾紛
首先,借條的書寫人一定要由借款人書寫,而不是由貸款人書寫,這樣可以防止借款人以貸款人擅自書寫內容為由,拒絕承認借條的有效性。
其次,借條盡量簡潔明了,不要用模棱兩可的語言,比如:a借b一萬元。這樣的語言無法明確是誰向誰借錢,應當用借給而不是借,沒有明確方向性。
不要書寫借條的原因關系,比如:因為什么原因向你借錢,這個與借條本身無關,如果加入就可能產生附帶條件的借貸民事行為,導致借款人引用該條件進行抗辯。
還有,盡量附帶借款人和貸款人的身份證號碼,體現(xiàn)在借條中,這樣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確認借條當事人的過程。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借款人的簽名一定要親眼所見,如果借款人利用他人之手來簽署名字,就會導致借條失去證明力,因此,不要接受已經書寫好的借條或事后書寫的借條,必須要求借款人當面書寫借條。
借條本身必須是一張完整的紙,不能是撕過或裁剪過的紙張。
因此,借條的完整性也非常重要,防止借款人以借條不具有完整性作為抗辯,因為法院并不了解撕去的部分是否有其他意思表示,而民事訴訟中,本著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如果你作為原告主張撕去的是空白無用的廢紙,是需要自己舉證,如果舉證不能就要承擔敗訴的結果。
還有一個是訴訟時效的問題,2年的訴訟時效是從還款日開始起算,如果從還款日起兩年內,債權人未向借款人主張就喪失勝訴權。雖然從法理上,債權人只要向借款人要求還款就中斷訴訟時效,但是,債權人要證明自己某日確實向借款人主張過債權是非常困難的(這種情況下由貸款人證明),在實踐中基本沒有可操作性。
因此,為了防止超過訴訟時效,債權人可以用兩種方式寫借條。一種就是,訴訟時效即將屆滿的之前,要求借款人重新打借條,如果借款人不肯就向借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另外一種方式是:根本不寫還款日,因為,2年訴訟時效的起算是由還款日開始計算的,如果沒有寫還款日,就是債權人第一次向人主張債權開始起算。由于沒有還款日的借條中,債權人隨時可以向債務人要求還款,因此,債務人要證明債權人主張債權的時間也是非常困難的(這種情況下由借款人證明)。而無明確還款日的保護時效是20年,如果自借款之日20年內你還不主張債權,債權人將完全喪失債權。
債權人有借條或者欠條不見得就會勝訴,還要根據(jù)具體情況。任何案子都有風險,任何案子都有可操作性,沒有絕對的勝訴,也沒有絕對的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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