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留置權取得積極要件有哪些
主要有以下幾項:
1、須債權人占有債務人的動產。
留置權的目的,在于擔保債的履行,因此享有留置權的應當是債權人。至于債權的發(fā)生原因,依擔保法第84條的規(guī)定,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發(fā)生的債權,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留置權。留置權的取得,債權人須合法占有債務人的財產,其占有方式是直接占有還是間接占有均可。但單純的持有,例如,雇傭人操持家務,則其在工作中使用家中的器具,是持有而不是占有,故不能成立留置權。債務人代債權人占有留置物的,留置權不成立。債權人合法占有債務人交付的動產時,不知道債務人無處分該動產的權利;債權人仍可以依法享有留置權。
2、須債權已屆清償期。債權人雖占有債務人的動產,但在債權尚未屆清償期時,因此時尚不發(fā)生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問題,不發(fā)生留置權。
只有在債權已屆清償期,債務人仍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才可以留置債務人的動產。
債權人的債權未屆清償期,其交付占有標的物的義務已屆清償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權。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債務人無支付能力的除外。
3、須債權的發(fā)生與該動產有牽連關系。
債權人所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必須與其債權的發(fā)生有牽連關系,才有留置權可言。就我國的司法、立法實踐看,留置權中的牽連關系則為債權與留置物占有取得之間的關聯(lián),即債權與標的物的占有的取得是基于同一合同關系。在債權的發(fā)生與標的物的占有取得是因同一合同關系而發(fā)生,并且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留置權。例如,保管人因保管物的瑕疵而受損害的賠償請求權,對該物有留置權。再如,承攬人對承攬費的請求權,對承攬標的物有留置權。與其他國家的立法相比較,我國的這種做法對留置權的發(fā)生限制較嚴,從進一步滿足社會發(fā)展的需要來講,有必要對留置權的范圍適當?shù)赜枰詳U大,如對于債權與標的物的返還是基于同一生活關系的,亦應認為i有牽連關系。例如,散會后二人錯拿了對方的雨傘,則一方的返還請求權與對方的返還請求權,是基于同一生活關系發(fā)生,從而各自對對方的雨傘有留置權。
二、留置權消滅有哪些情形
1、債權消滅而消滅
債權消滅,可以因債務人在寬展期內清償全部債務而消滅,也可以因債權人于寬展期屆滿后,行使留置權,滿足自己的債權而消滅。債權也可因其他原因(混同、抵銷、免除等)而消滅。債權消滅,作為債權擔保的從物權,自然隨之消滅。
2、債務人與債權人協(xié)商,另行提供擔保替代留置擔保而消滅
在債權人留置期間,債務人可與債權人協(xié)商,另行提供抵押、質押、保證等擔保,以替代留置擔保,留置權歸于消滅。另行提供擔保,須雙方當事人達成合意。
3、留置權人棄權而消滅
留置權既然是一種民事權利,債權人可以依法享有該權利,也可以放棄該項權利,留置權人棄權,表現(xiàn)為將該留置物交付給債務人。
4、喪失占有而消滅
債權人對留置物的占有,是留置權成立和存續(xù)的前提條件。留置權人喪失對留置物的占有,留置權即歸于消滅。當留置權人對留置物的占有被剝奪時,不能給予留置權請求返還,只能依據(jù)侵權的法律規(guī)定請求返還留置物。
以上是關于“留置權取得積極要件有哪些”以及“留置權消滅有哪些情形”的內容。希望對您能有一定的幫助。此外,我們還要知道,留置物的范圍,除了留置物本身外,還包括原債權、利息(包括遲延利息)、實行留置權的費用及因留置物的瑕疵給留置權人造成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等。因此,如果您不知道怎么做能更好的實現(xiàn)您的留置權,那么建議您可以去咨詢一下專業(yè)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