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民間借貸中出借人將利息算入本金
溫某與李某系朋友關系,2007年李某以開廠需資金周轉為由向原告借款5萬元,約定利息按月利率2%計付,借期一年。借款到期后,被告支付了部分利息,剩余利息及本金未歸還。
2012年8月23日,經雙方結算,李某尚欠原告利息10000元及本金5萬元,李某向溫某出具了一張借款51000元的借條,并在借條中約定按月利率2%計算利息。以上借款經溫某多次追索,李告至今未歸還,故溫某向法院起訴。
爭議焦點:民間借貸中利息能否算入本金
第一種觀點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5條的規(guī)定,“公民之間的借貸,出借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復利的,不予保護”。所以即使原、被告自愿達成復利的約定,也屬于違反法律禁止性的規(guī)定,不應當予以支持。
第二種觀點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七條的規(guī)定,“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高利。審理中發(fā)現債權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復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條規(guī)定的限度時,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從此條規(guī)定可看出,法律對于復利并不禁止,只是禁止通過復利謀取高利,只要復利不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時,該復利應受到法律保護。從規(guī)定的適用角度分析,《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是于1988年4月2日通知試行,而《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若干意見》是于1991年8月13通知印發(fā)的,所以從時間上分析應當適用新的解釋規(guī)定。
律師說法:民間借貸中利息不得算入本金
人民法院在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時,要依法保護合法的借貸利息,依法遏制高利貸化傾向。《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若干意見》第七條的理解:第一,禁止預先扣除利息和高利貸有法律依據,而禁止復利沒有法律依據;第二,意見中“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高利”,其中的“高利”是認定復利違法的標準,而“高利”的認定應當是超過法定的最高限額,如果還本付息時沒有超過法定最高限額,則沒有違法;
第三,復利僅是計算方法,只要當事人自愿采取這種方法計算,又不超過法定最高限額,是符合合同自由原則的??偟膩碚f就是,復利并不違法,只要其利率不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guī)定就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