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有借條也無法要回借款怎么辦
原告持借條一張到法院起訴要求被告返還借款5000元。借條載明:“借條 借海xx人民幣5000元(伍千元整),兩月內(nèi)歸還。 Xxx,1396402**** 2005年5月19日。”其中,被告的名字及電話分兩行位于借條的正下方,且筆跡同借條正文顯然出于兩人之手。
原告訴稱,被告xxx于2005年2月10日向我借款5000元,同年5月19日我向其討要借款,被告稱暫時沒錢,就出具了借條。該借款被告至今仍未歸還。被告辯稱,被告從未向原告借過錢,原告同被告原系男女朋友關系,戀愛期間原告曾經(jīng)為被告購買過衣物首飾。
現(xiàn)在,雙方因感情不和分手,原告為報復就偽造了借條。被告對所謂的借條作如下解釋:借條上的名字和電話號碼確系本人所寫,因為當時和原告最早認識的時候,為了方便聯(lián)系,被告就在一張空白紙上留下了姓名和電話。沒想到他如此險惡,竟然在上面填寫了借條。原告針對被告的辯稱,陳述如下:我們是朋友關系,沒想到被告不講義氣,借錢不還,也不愿打借條,原告只好自己寫了之后讓被告簽名,留電話是為了方便聯(lián)系。
庭審結(jié)束后,被告申請司法鑒定,要求對姓名電話與借條內(nèi)容形成的先后時間進行鑒定。經(jīng)鑒定,鑒定部門作出:根據(jù)所提供材料不能完成對請求事項的鑒定。
爭議焦點:借條真假難辨是否還有效
至此,在借條真?zhèn)坞y辨的情況下,本案的處理意見產(chǎn)生了分歧。
第一種意見認為,被告承認了借條上的簽名系其本人所簽,則如果書寫姓名時借條已經(jīng)形成,被告自然應當承擔還款責任;如果被告書寫姓名時,借條并未形成,僅是一張白紙,那么被告作為一個完全行為能力人應當對自己簽名的后果負責。所以,原告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
第二種意見認為,原告提供的借條是支持其主張的唯一證據(jù),但該證據(jù)本身真?zhèn)尾⒉荒苷J定,所以該證據(jù)不能獨立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jù),應當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律師說法:民間借貸糾紛誰承擔舉證責任
應當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因為原告提供了證明其訴訟請求的證據(jù)——借條。而被告雖然只承認借條上的簽名,不承認借款事實,但被告沒有舉出任何證據(jù)來支撐自己的主張,以駁倒原告的證據(jù)。根據(jù)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責任分配原則,被告應當為自己的主張?zhí)峁┳C據(jù)。
關于上述第二種意見認為,原告提供的借條是支持其主張的唯一證據(jù),但該證據(jù)本身真?zhèn)尾⒉荒苷J定,所以該證據(jù)不能獨立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jù)。我認為這是對舉證責任(證明責任)的錯誤理解。因為原告已經(jīng)提交載有被告署名的借條,而且被告也承認署名是真實的。如果被告不承認該借款事實,應當由被告提供該借條不屬實的證據(jù)。被告如果提供不出,就應當是被告舉證不能。因此,應當由被告承擔對己不利的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