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證擔保的范圍有哪些
保證責任的范圍是指在保證法律關系中保證人所承擔保證責任的范圍。它主要包括以下內(nèi)容:
1、主債權。
主債權是保證范圍最主要的內(nèi)容,從根本上講,保證的設定就是為了保障主債權的實現(xiàn),保證范圍的其他內(nèi)容也是由主債權派生出來的,是從屬于主債權的。
2、利息。
利息可以分為約定利息和法定利息。約定利息和法定利息都派生于主債權,所以屬于保證責任的范圍。
3、違約金。
違約金是當事人約定一方不履行債務時,必須給付他方一定數(shù)額的金錢。
4、損害賠償金。
主要是指基于合同不履行給債權人造成損害的賠償金。
5、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
是指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后,債權人為了使其債權實現(xiàn)而付出的費用,包括訴訟費、仲裁費、拍賣費用、通知保證人的費用以及其他合理費用。
二、什么情況保證人不用承擔責任
根據(jù)《擔保法》第三十條、《擔保法解釋》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guī)定,保證人在意思表示有瑕疵的情形下不用承擔責任,如下:
1、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擔保法》第三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了此種情形,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一)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彼^惡意串通,是主合同的當事人(即債權人和債務人)非法串通,共同實施某種行為,以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根據(jù)民法基本原理和《擔保法》的規(guī)定,保證合同無效,且保證人既不承擔保證責任,又不承擔民事責任,并在因此而受到債權損害的情況下,還有權請求債權人和債務人賠償。
2、主合同債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債務人采取欺詐、脅迫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擔保法解釋》第四十條作出了規(guī)定,即“主合同債務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欺詐、脅迫事實的,按照擔保法第三十條的規(guī)定處理。”,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主合同債務人欺詐、脅迫保證人的事實,則保證合同自然歸于無效,且保證人因沒有過錯,故不承擔民事責任。
但是,在司法實踐中,應由保證人負舉證責任,即保證人要舉證證明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事實,沒有足夠證據(jù)予以證明,且債權人否認的,則不予支持,切要防止債務人與保證人串通損害債權人利益。
綜上,是關于“保證擔保的范圍有哪些”以及“什么情況保證人不用承擔責任”的有關內(nèi)容,希望對您解決擔保糾紛能有所幫助。當您遇到到主合同債務人采用欺詐、脅迫等手段騙取您進行保證時,不用擔心,您可以先行收集您被欺詐、脅迫等相關證據(jù),然后帶上所收集到的證據(jù)及保證合同等相關材料,到有關債權債務律師的律師事務所去尋求律師的幫助,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