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位權的概念
債權人代位權是指債權人依法享有的保全其債權,當債務人怠于行使其權利而害及債權人的權利實現(xiàn)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屬于債務人權利的實體權利。
二、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
(1)代位權須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行使。由于代位權是對他人權利的行使,債權人在行使代位權時應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
(2)代位權的行使須以訴訟的方式行使。依國外法例、學說,代位權的行使既可以于訴訟內(nèi)又可于訴訟外行使。我國《合同法》規(guī)定代位權的行使須以訴訟方式行使,反映了現(xiàn)實社會民事主體的權利及其行使狀況。由于債權不具有典型公開性、公示性,一個跟自己沒有任何權利、義務關系的人向第三人主張,要求履行其與特定人的債務,會使第三人處于弱勢的地位,而將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納入到訴訟內(nèi),有使雙方當事人均衡對抗的作用,由于其效力對抗第三人,訴訟內(nèi)行使代位權又起到公示的作用。
(3)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界限以債權保全之必要為其限度,行使的范圍限于保存行為及實行行為,一般不包括處分行為。
(4)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5)代位權行使的效力。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會對債務人、第三人及債權人本人會產(chǎn)生不同的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