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間借貸中需明確哪些事項
(一)注意訂立書面協議。
在現實生活中,民間借貸大多數發(fā)生在親戚朋友之間,由于關系比較密切,出于信任或者礙于情面,民間借貸關系往往是以口頭協議的形式訂立,無任何書面證據。在這種情況下,一旦一方予以否認,對方就會因為拿不出證據而陷入“空口無憑”的境地,即使訴至法院,出借人也會因無法舉證而敗訴。所以,借貸雙方應該就借貸的金額、利息、期限、責任等內容簽訂書面借據或協議。必要時,還可以辦理公證。
書寫借據時,要用穩(wěn)定性能較好的碳素墨水,切忌用圓珠筆,以免時間長了字跡不清。
(二)利率不能超過法定范圍。
法律明確規(guī)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適當高于銀行貸款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超過此限度的部分被稱之為“高利貸”,不受法律保護。
(三)避免借貸關系無效。
自然人之間的民間借貸必須是出于自愿,根據法律規(guī)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愿的情況下所形成的借貸關系,應認定為無效。無效借貸關系由借出人引起的,借入者只須返還本金;由借入人引起的,借入人除了返還本金外,還應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給付利息。
(四)擔保行為的規(guī)定。
在借貸關系中,僅起介紹作用的人,是不承擔保證責任的。對債務的履行確有保證意識表示的,才認定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借貸需要保證人的,應在借款協議中明確并經保證人簽字確認。
二、民間借貸發(fā)生爭議如何處理
由于民間借貸多屬私人交易行為,缺乏必要的法律約束,一旦產生爭議或糾紛,一定要依法進行處理。
(一)注意催討。
有句俗話叫“有借有還,再借不難”,然而,在現實生活中,還仍然存在著不講信用的人,他們有的到期不還,有的借整還零等等。因此,凡借出的款項已經超過雙方約定期限,但借款仍未歸還的,出借人就要考慮催討,提醒借款人,催告其在合理的期限內返還借款。
(二)及時起訴。
借貸雙方權利受侵害的,被侵害者應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算起的二年內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超過二年的訴訟時效,人民法院就會不予受理,出借人的債權就失去了法律保護。為了防止超過訴訟時效,出借人可以在訴訟時效屆滿前讓借款人寫出還款計劃,從而使訴訟時效中斷。根據我國法律規(guī)定,新的訴訟時效就可以從中斷之日起重新計算,這樣,出借人不僅擁有了起訴權,而且可以繼續(xù)擁有勝訴權,從而有利于保護出借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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