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齡童出租房頂玩耍墜亡
被告鐘某因為生活所需多年前便在萬安縣澗田圩鎮(zhèn)購買了一棟兩層樓的房子。四年前鐘某將房屋的二樓出租給被告劉某居住,該房有兩間店面,店面也出租個他人開店,通往被告劉某租住的二樓需要經過一扇沒有安裝門扇的木門。二樓樓頂臨近街道左側安裝了0.9米高的護欄,右側砌了高度為9公分的磚塊。
2013年10月1日下午,死者鐘小(2007年11月6日出生)與被告劉某之子劉?。?007年12月4日出生)一起到被告劉某租住房屋的二樓樓頂平臺玩耍,在玩耍過程中不慎從二樓樓頂右側掉到路面上受傷,鐘小受傷后被送往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
房東租客共同承擔侵權責任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鐘小未滿10周歲,依照法律規(guī)定,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鐘小的父母具有照顧、管教和保護的法定監(jiān)護職責。死者鐘小進入具有安全隱患的樓頂平臺上玩耍而墜亡,其父母沒有盡到監(jiān)護職責,應對鐘小的死亡負主要責任。被告鐘某作為房屋的所有人,將不符合住宅設計規(guī)范、具有明顯安全隱患的房屋用于出租經營活動,其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對本次事故的發(fā)生具有明顯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被告劉某作為房屋二樓的承租使用人,明知出入二樓及頂的小門常年不關,在知道小孩平時會去樓頂平臺玩耍的情況下,未采取任何安全防范措施,對本次事故的發(fā)生也具有一定的過錯,也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被
告鐘某與被告劉某之間在本次事故中無共同故意,也無共同過失,其只是按照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相互之間并不承擔連帶責任,據此對死者父母的損失酌情確定由被告鐘某承擔25%的民事賠償責任,被告劉某承擔15%的民事賠償責任,江西省萬安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房東鐘某和承租人劉某共賠償死者父母十二萬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