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銀行借款合同的內容
(一)借款種類。借款種類是根據借款人所屬行業(yè)、借款用途、借款期限來確定的。
(二)借款用途。借款用途是借款人使用貸款的范圍和內容,是借款合同的重要條款。借款人必須按借款合同規(guī)定用途使用貸款,??顚S茫駝t貸款人可以停止發(fā)放貸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三)借款數額。借款數額是合同的標的,特別應注意大、小寫的一致。
(四)借款利率。借款利率是貸款方在一定時期內應收利息數額與所貸出資金金額的比率,借款利率分為年利率、月利率、日利率,根據貸款的種類、用途、期限的不同劃分不同的利率檔次。
(五)借款期限。借款期限是借貸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借款使用期限。借款期限根據借款種類和借款用途來確定,短期貸款的期限一般不超過1年,中長期貸款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0年。
(六)還款資金來源及還款方式。還款方式是指借款人采用何種方式將貸款歸還給貸款人。必須在合同中具體注明。如果是分期償還,要明確載明每次償還的貸款金額和具體時間。
(七)擔保條款。擔保條款是銀行債權實現的重要保障,其目的就是為促使借款人履行還款義務、保障銀行信貸資產的安全。目前我國銀行業(yè)已廣泛采用擔保貸款方式。
(八)違約責任。一般包括出借方的違約責任,不能按時發(fā)放貸款時承擔什么責任;還有借款人的違約責任,不能按時還貸、不按約定用途使用貸款時等等需要承擔哪些責任。
(九)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其它條款。當事人一方提出的,經雙方協(xié)商達成一致的條款也構成借款合同的內容。
借款合同是諾成性合同,只要當事人在合同上簽字蓋章,就宣告合同生效(雙方約定辦理公證的除外),各方就必須遵守合同的約定條款。借款合同簽字蓋章之后,銀行就要按借款合同的約定按期發(fā)放貸款。貸款人不按合同約定按期發(fā)放貸款的,應償付違約金。借款人不按合同約定用款的,也應償付違約金。
二、簽銀行借款合同要注意什么
(一)注意銀行是否按時足額發(fā)放貸款。
銀行是借款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在享有權利的同時必須履行相應的義務。銀行作為貸款人,其義務是按照借款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發(fā)放貸款。在實際操作中,銀行存在著遲延發(fā)放貸款和不足額發(fā)放貸款的現象。尤其是在先簽合同后審批的情況下更容易出現此類問題。按照《合同法》的規(guī)定,這些都屬于違約行為,借款人有權追究銀行的責任。
(二)要注意銀行是否事先扣除利息
在發(fā)放貸款時,如果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借款利息,將剩余款項作為本金支付給借款人。實際上借款人只是貸了一部分的本金,卻是按照全部的本金來收取利息。按照《合同法》規(guī)定,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借款人要注意銀行借貸合同中的相關約定。
(三)注意銀行有權中止合同但要滿足一定條件
銀行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后,在未發(fā)放貸款或發(fā)放了部分貸款時,發(fā)現借款人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或者喪失償還債務能力的情形時,銀行可行使不安抗辯權,在對方沒有提供擔保之前暫停向借款人放款。
行使不安抗辯權應當注意,必須要取得相應的證據,才能停止借款合同的履行,否則要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根據《合同法》的規(guī)定,銀行停止發(fā)放貸款應當履行兩項義務:一是通知義務,即將停止發(fā)放貸款的事實、理由及時告訴借款人;二是借款人提供擔保的,應當恢復履行,即繼續(xù)按約發(fā)放貸款。銀行停止發(fā)放貸款后,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銀行可以解除借款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