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時隔四年出借人追討債務
劉父因業(yè)務往來欠下王某業(yè)務款1200元。2002年3月,劉父病故,王某遂向劉某討還當初欠款。劉某拿出一張某單位的欠條,說自己現(xiàn)在沒有現(xiàn)錢,如果王某能出面幫自己追回該單位拖欠的2550元債務,則可將欠款一并還清。2002年6月1日,王某將某單位拖欠劉某的2550元的債務追回,在除去1200元的欠款后,付給劉某500元,剩下的850元,王某給劉某打下欠條表示自己向劉某借款850元,并約定一個月之后歸還。7月16日,劉某上門索要,王某提出當初劉某的父親欠自己的錢并不是自己以前所說的1200元,而是2000元,于是拒絕歸還850元的借款。四年后的2006年12月14日,劉某丈夫廉某以王某不還欠款為由,將其摩托車扣押。王某向法院起訴,要求判令廉某返還摩托車并賠償損失。而劉某又將王某起訴,要求判令王某歸還借款850元。
法院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認為,廉某未通過正當途徑追要欠款,屬侵權行為,廉某應返還王某的摩托車。劉某未在法律規(guī)定期限內向王某追要欠款,已經(jīng)超過訴訟時效,劉某喪失勝訴權。判決被告廉某在判決生效后將王某的摩托車返還給原告王某,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判決駁回原告劉某的訴訟請求。
《民法通則》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 (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算。超過訴訟時效所提起的訴訟不受法律保護,也就喪失了勝訴權。本案中,王某與劉某于2002年6月1日達成協(xié)議,約定被告于2002年7月1日付清欠款,訴訟時效期間應為2002年7月2日至2004年7月2日,而在2002年7月16日,劉某進行了討要欠款行為,出現(xiàn)了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因此訴訟時效期間就應從中斷時起重新計算,即訴訟時效為2004年7月16日前。劉某直到 2007年才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請求已超訴訟時效,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是正確的。
律師說法:債權請求超過訴訟時效怎么辦
遇到類似情形可采取以下措施維權:
1、爭取債務人自愿還款。
按照民法理論,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消滅的僅僅是債權的強制執(zhí)行力,并沒有喪失受領力和保持力。超過訴訟時效后如果債務人自愿履行債務,債權人便可接受債務人的清償而使債權得到滿足;債務人在清償債務后,不得以債權已過訴訟時效為由,要求債權人返還財產。但是,當債務人償還部分債務后又停止履行債務,意味著債務人對此筆債務的認可,債權人有權請求法院強制債務人履行債務。
2、爭取債務人與債權人達成還款協(xié)議。
雙方當事人在超過訴訟時效后達成還款協(xié)議的,視為對此筆債務的重新確認,債務人的還款意思表示可以導致訴訟時效的重新計算。
3、債務人簽收催收通知。
根據(jù)《民法通則》第四條、第九十條的規(guī)定,對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信用社向借款人發(fā)出催收到期貸款通知單,債務人在該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應當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該債權債務關系應受到法律保護。該條解釋有利于保護債權人利益,但對于債務人的范圍可能會出現(xiàn)爭議,該規(guī)定中的債務人應當包括債務人本人、法定代表人、代理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