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期限屆滿后拒不還債
2009年6月17日,因被告皮某缺少資金,便向原告羅某借款515000元,雙方約定按月利率3%計息,約定借款期限為一年。原告羅某如約向被告皮某提供借款后,被告皮某當即向原告羅某出具了借據(jù)。2010年6月16日借款期限屆滿后,經(jīng)原告羅某多次催收,被告皮某一直以各種理由不予償還。為此,原告羅某將被告皮某告上了法院。
追討債務如何支付利息
第一、本案中原告羅某向被告皮某提供借款,被告皮某向原告羅某出具借據(jù),雙方已形成民間借貸關系。同時,原、被告約定明確借款期限,被告皮某在借款期限屆滿后,經(jīng)原告羅某催收仍未償還借款,已構成違約,應當償還原告羅某的本金及利息。
第二、根據(jù)《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的規(guī)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jù)本地區(qū)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shù))。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原、被告之間雖就借款利息做出了約定,但是該約定違反了上述規(guī)定,因此,超出部分不應得到支持。
最終,法院依法判決被告皮某償還原告羅某借款本金515000元,并按銀行年利率的4倍支付利息至還款日止,對超出的利息部分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