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委托付款的涵義
我們這里所講的委托付款,是指存在債權債務關系中的債權人一方,向其債務人開具付款委托書,委托債務人向該債權債務關系之外的第三方(該第三方一般為債權人的債權人)支付款項。該付款委托書由債權人徑直交給債務人,或先交給第三方,由第三方持付款委托書出示給債務人,然后債務人把款項支付給第三方。諸如甲方欠乙方工程款,乙方委托甲方付款給丙方即屬此種情況。比如在案例一中,A開發(fā)公司實際上是受B建筑公司的委托,代B建筑公司向A開發(fā)公司支付工程款,而A開發(fā)公司和C材料商之間不存在直接的債權債務關系。
二、債權轉讓糾紛案由如何確定
在審理債權轉讓糾紛案件中,我們將如何確定此類案件的案由呢?從一些法院審理此類案件的經驗看,如果轉讓人與債務人之間和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這兩個法律關系是同一個合同法律關系,有的法院就用同一個合同法律關系的案由(比如,第一個法律關系是買賣合同欠款糾紛,第二個法律關系也是買賣合同欠款糾紛;那么就用買賣合同欠款糾紛)。如果這兩個法律關系不是同一個合同關系,比如,第一個法律關系是買賣合同欠款糾紛,第二個法律關系是加工承攬合同欠款糾紛;那么糾紛的案由又怎么確定呢。有的法院在審理這樣案件中,認為債權轉讓糾紛案件是一種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債權轉讓,所以統(tǒng)統(tǒng)地就把這樣案件案由定為欠款糾紛。因此,實踐中各級法院審理此類案件確定的案由是不一樣,對此有必要對案由進行統(tǒng)一的問題。首先,結合在審理此類案件的審判實踐,筆者談談個人的看法,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新合同法之后,新的法律制度出臺,使各級法院在掌握案由上存在一些分歧,所以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發(fā)布了《民事案件案由規(guī)定(試行)》解釋,但對債權轉讓糾紛案件的案由未有明確劃分,且各種欠款糾紛又被劃分到諸多合同當中,因此,2000年以后各級法院在審理欠款糾紛案件時,對案由更加進行明確細化,如:某某合同欠款糾紛,我們認為是非常準確的。
其次,在債權轉讓過程中,轉讓人與受讓人雙方簽訂債權轉讓協(xié)議,通知債務人后,該債權轉讓協(xié)議發(fā)生法律效力。這樣,對于受讓人來說,成為了新的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就形成新的債權債務關系,因此,受讓人與債務人之間的訴訟屬于債務糾紛。雖然在債權未轉讓之前,受讓人與債務人之間沒有任何的欠款債務關系,但是債權轉讓之后,它們之間就形成具有法律意義上債權債務關系,是基于債權轉讓協(xié)議將它們之間聯(lián)系在一起,且轉讓協(xié)議是轉讓人與受讓人雙方在自愿協(xié)商一致基礎上,達成的真實意思表示,因此,應將此類案件的案由確定為債權轉讓合同欠款糾紛,筆者認為是比較準確的,也符合實體法和程序法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