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債權轉讓的通知方式
我國《合同法》和《民法通則》均沒有采取何種方式通知,那么,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及其他形式均不會影響通知的效力。但是筆者認為,為了防范風險,最好以書面形式為佳。因為,若債務人拒絕履行債務而需要訴訟的話,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在舉證上存在一定的困難,而容易被對方否定,法院也難以查清,給敗訴帶來風險。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最好的辦法是讓債務人作為見證方在債權轉讓協(xié)議書上簽字認可;或者在債權憑證上簽“已知道該債權轉讓給某某”的字樣;或者由債權人另行制作債權轉讓通知函,由債務人簽字確認,新債權人保存該通知函也可。如果債權人轉讓多筆債權,涉及多個債務人,難以一一通知的??梢栽诋?shù)孛襟w上,由原債權人和新債權人共同公告?zhèn)鶛噢D讓的事實。這種通知方式,也應是有效的。
有的會采用這樣一種通知方式,原債權人將債權轉讓通知函裝在信封里以掛號或特快專遞的形式,送達債務人,以債務人簽收的郵件憑證作為已履行通知義務的證據(jù)。這種通知形式存在瑕疵,是不可取的。因為,信封里裝的是什么東西并不明確,債務人可以以收到的郵件不是通知函而是其他內容的信件來進行抗辯。所以,該種通知形式存在一定程度的瑕疵,不宜采用。
二、債權轉讓通知書
債權轉讓通知書
根據(jù)我公司與 公司于2009年 月 日簽訂的《債權轉讓協(xié)議》,貴單位所欠我公司的 元債務,該筆債權于2009年 月 日起轉移給 公司享有。請貴單位屆時將該款項直接支付給 公司。
特此通知。
單位名稱:
二〇〇九年 月 日
附:1、《債權轉移協(xié)議》正本一份;
2、公司財務信息、聯(lián)系信息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