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債務人失蹤應該向誰討債?
對于債務人失蹤債權人向誰討債的問題,可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一)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
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的,一方下落不明,但另一方還在的,債權人可以向另一方主張債務。拒不履行還債義務的,債權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二)債務為個人債務
如果債務人失蹤不到兩個月,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進行缺席判決,雖然債務人下落不明,但是法院應立案,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33條規(guī)定,債務人下落不明,但未被宣告失蹤,債權人起訴要求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公告?zhèn)鲉竞笕毕袥Q或者按中止訴訟處理。
如果債務人下落不明,法院將會公告開庭,公告時間一到,就視為公告已經送達。在審理過程中可以進行缺席判決或者中止訴訟。如果是判決,債權人可以申請強制執(zhí)行。如果是中止訴訟,那么訴訟時效就得以延伸,只要在這期間內債務人出現(xiàn),債權人就可以申請法院重新啟動訴訟程序或執(zhí)行程序,債權人的權利將得以實現(xiàn)。
二、債務人死亡應該向誰討債?
債務人死亡案件牽涉到繼承人,受遺贈人、繼承參與人和他們相互之間以及他們與原告(債權人)、集體組織、其他公民之間發(fā)生的析產、遺產管理、清償債務、繼承、遺贈等權利義務關系。具體訴訟中適格的被告是誰,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一)原告起訴時,在訴狀中將死亡的債務人列為被告的處理。我國民法通則第九條規(guī)定,公民(自然人)的始于出生,終于死亡。民事權利能力是成為民事主體的前提條件。債務人死亡后,已喪失民事權利能力,喪失民事主體資格。起訴時,原告將死亡的債務人列為被告的,人民法院應依法通知原告變更適格的主體,原告拒絕變更的,依法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
(二)原告起訴時將數(shù)個繼承人中一部分列為被告的處理。人民法院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訴訟的規(guī)定,通知享有繼承權的其他繼承人作為本案被告參加訴訟。在繼承開始后,被繼承人的一切財產權利至遺產分割前這段時間內均歸繼承人。我國繼承法對此雖無明文規(guī)定,但從我國國情出發(fā),我國財產繼承存在著分割前的共同共有階段,共同共有人對被繼承人的債務負。各共同共有人應參加訴訟。審查主體時,只有遺產未分割,應通知各繼承人停止分割。我國繼承法沒有詳細規(guī)定債務清償?shù)臅r間問題,但是根據(jù)繼承法的原則精神,應在被繼承人死亡之時起到遺產分割前先對被繼承人的債務進行全部清償,如有剩余,對剩余的遺產在繼承人中間進行分割。這樣可避免遺產分割后,在債權人有數(shù)人時,哪個債權人的債權由哪個繼承人負責清償?shù)碾y題,也可以避免因繼承人生活困難,其繼承得來的遺產處理掉,難以估價,可能損害債權人利益。
(三)原告起訴時,遺產分割結束,各繼承人對被繼承人債務清償原則按其繼承份額由各繼承人按比例清償,法院應通知所有參加分割遺產的繼承人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
(四)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明確表示放棄繼承的處理。按一般的民法原理講,它的生效時間應溯及到繼承開始時,放棄繼承的內容既包括放棄遺產的繼承,又包括對被繼承人債務的清償,從繼承開始時到遺產分割結束與放棄繼承者無關,也就談不上負擔清償被繼承人所欠的債務,法院不應追加放棄繼承的繼承人參加訴訟。
上文為您詳細介紹了有關“債務人失蹤應該向誰討債”以及“債務人死亡應該向誰討債”等問題的具體內容,希望能夠幫助您解決您所遇到的問題。很多債權人在遇到債務人失蹤或者死亡的情況時就不知道怎么討債了,最后導致過了追債的訴訟時效,而不能成功追回欠款。如果您也有遇到這樣的情況而不知道怎么辦時,建議您咨詢一下債權債務方面的專家律師的意見,根據(jù)律師的意見來選擇追債的方式,以更有效地維護您的合法債權,避免遭受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