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宣告會怎么樣?破產宣告的法律后果是:
1 . 破產案件進入清算程序。
進入清算程序以前, 債務人可以進行一些生產經(jīng)營, 一旦進入清算程序, 這個企業(yè)就不能進行生產經(jīng)營了。 所有的財產, 債權債務都要進行清理。
2 . 債務人成為破產人。
債務人在破產宣告以后, 就是破產人了。 這好比是一個人故意殺了人, 在宣判之前稱為犯罪嫌疑人 , 宣判以后就是死刑犯。 達到破產界限的債務人在這之前是債務人, 是為了生產經(jīng)營而存在, 它被宣告破產以后雖然還沒有馬上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但只是為了清還債務而存在 , 那么稱謂變了, 它的性質也就變了, 債務人的財產經(jīng)營權和使用權也就喪失了 ; 它的財產全部變?yōu)槠飘a財產了, 破產財產是誰的財產呢? 是債權人的財產。 債務人喪失對其原有財產的支配權。 同時 , 其必須停止生產經(jīng)營活動 .但是經(jīng)法院許可可以為債權人利益確有必要的生產經(jīng)營。
3 . 債務人被宣告破產后, 債務人的法定代表人, 從破產宣告這一天起不能再對債務人的經(jīng)營管理事務行使權力, 他必須履行破產法為其規(guī)定的各項義務。 他必須同財會人員、 財務保管人員留守企業(yè)。
4 . 債權人權利的特別許可。
債權人未到期的債權視為已到期的債權, 如某債權人的一項債權10 月1 日才到期, 其債務人在5月 1 日被宣告破產, 則該債權不能等到10 月1 日再來申報, 這時候沒到期視為已到期, 但應減除未到期的利息。
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擔保物優(yōu)先受償,沒宣告之前別除權不能優(yōu)先受償。
對破產企業(yè)負有債務的債權人可以依法行使抵銷權,就是說這個債權人和破產人互為債權債務關系,他也欠破產人的債務,這時候就拿相同部分抵銷, 作為抵銷權人, 他負有的債務應小于其所享有的債權, 才能行使抵銷權 , 如果他享有的債權小于債務, 他還是抵銷權人嗎? 就不叫抵銷權人了。如一個債權人欠一個破產企業(yè)5 萬元,破產企業(yè)欠他 10 萬元,這時應以債務人享有的債權作為抵銷的標準, 即以債務人享有的5 萬元為標準抵銷, 而不能以10 萬元為標準來抵銷。如果以債權人享有的債權抵銷, 抵消完5萬元后, 還得再從破產企業(yè)拿 5 萬元給該債權人, 這個債權人這時即100 % 受償了, 這對其他債權人是不公平的。
取回權人依法可以行使取回權。由破產企業(yè)占有但不屬于其所有的財產,這時權利人可以取回,如破產人租借的設備,出租人可以取回了,這類財產是不能給分掉的, 當破產財產分配的時候取回權標的物仍未被取回可以提存 .
5 . 對第三人產生的效力。
一是破產企業(yè)所有債務人應按法院通知的要求償還債務,就是說破產人也有債務人,只要法院通知其償還,它就得償還,不論該債務是否到期;二是破產人的財產持有人應當按照法院的通知向清算組交付財產;三是破產人的開戶銀行應當將破產人的銀行賬戶供清算組使用。四是債務人的財產在其他民事訴訟程序中被查封、扣押、凍結的,采取此類強制措施的法院在接到受理破產案件的法院的通知后必須解除此類強制措施,并向受理破產案件的法院辦理移交手續(x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