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死亡的,債權人應該怎么辦好呢?對于這種情況,主要涉及到問題有:
1、繼承人在訴訟前表示放棄繼承權,被告的適格問題。
在債權人起訴前,繼承人放棄繼承的,主要有三種情形:被繼承人死亡后,部分繼承人放棄繼承只是向其他繼承人作出明確表示,債權人是不知道的,這種情況下,債權人仍然可以將放棄繼承權的繼承人列為被告,但在案件審理過程,債權人可以放棄對放棄繼承權的繼承人的起訴;如果債權人明確知道債務人的遺產(chǎn)已被處理完畢,也明確知道有部分繼承人放棄繼承的,這種情況下,債權人就無權把放棄繼承權的繼承人列為共同被告提起,只能將沒有放棄繼承權的繼承人列為被告;如果債權人明確知道所有的債務人均放棄繼承的,根據(jù)我國繼承法的規(guī)定,如果遺產(chǎn)作為無主財產(chǎn)后,應收國家或集體所有,債權人起訴,必須以承受這些財產(chǎn)的國家單位或集體單位為被告提起訴訟,而不能將放棄繼承的繼承人列為被告。
2、死者的繼承人沒有書面放棄繼承的,被告的主體資格問題。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guī)定了起訴的四個要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債務人死亡后,債權人有沒有權直接以債務人的繼承人為被告提起訴訟,這要看債權人與債務人的繼承人之間是否存在直接的利害關系。我國《繼承法》第二條規(guī)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chǎn)處理前,債務人)死亡后繼承開始,遺產(chǎn)即歸屬繼承人,繼承人為數(shù)人時,各繼承人共同繼承,對遺產(chǎn)共同共有,也就是說繼承人是遺產(chǎn)的共同共有人。而遺產(chǎn)是債務人(被繼承人)全部財產(chǎn)上的權利、義務,由于債務人的債務未清償,自債務人死亡開始,債權人與債務人的繼承人之間就存在著權利、義務的沖突關系,即法律上的直接利害關系,因此,債權人有權起訴被繼承人,要求繼承人以遺產(chǎn)的實際價值為限償付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