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找不到債權人債務怎么履行
遇到這種情況,為避免日后出現(xiàn)糾紛,最好是到公證機關辦理標的物提存公證。所謂提存,是指由于債權人的原因而無法向其交付合同標的物時,債務人將該標的物交付給提存部門而使合同關系終止、履行義務即告解除的制度。我國《合同法》明確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一)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二)債權人下落不明;
(三)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jiān)護人;
(四)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標的物不適于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
根據(jù)法律的規(guī)定,辦理提存公證后所提存的財物即轉(zhuǎn)歸債權人,債務人對提存?zhèn)鶆盏穆男辛x務即告解除。提存期間,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所需支付的提存費用由債權人承擔。從提存之日起,超過20年無人領取的提存物,視為無主財產(chǎn),上繳國庫。
二、債權人遲延有什么法律后果
債權人遲延后,原則上并不發(fā)生債務人債務不履行的責任,即不發(fā)生損害賠償請求權、違約金、遲延利息,擔保權不實行,合同解除權亦不發(fā)生。對于此一法律效果,學說上有見解指出,嚴格地說來,與其以之作為受領遲延的效果,尚不如以之作為清償提供的效果更嚴密。因為在提供與受領遲延的發(fā)生時間上相一致之場合,比如催收債務場合,債務人為言語的提供,債權人進行催收(受領),這期間會有若干時間差的存在,此間債權人尚未陷于受領遲延,而提供的效果卻已經(jīng)發(fā)生了。
債權人受領遲延后,因金錢債務而生的利息債務,自受領遲延時起向后消滅。此系因債權人受領遲延,債務人的債務并不消滅,債務人仍應隨時準備履行,己不能利用該項金錢取得收益。故自受領遲延發(fā)生時起,債權人即不得請求嗣后的利息。
債務人可以請求標的物的保管費用和因受領遲延而增加的必要費用。增加的必要費用包括提存費用、貨物往返運送費用、履行債務所支出的路費、通知費用、對不宜保存的標的物的處理費用等。
在實踐中找不到債務人的情形居多,但是有時候也難免會出現(xiàn)找不到債權人的情形,那找不到債權人該怎么履行債務呢,這算不算是債權人的遲延呢,如果算是的話債權人遲延有什么法律后果呢,這些問題最好問問專業(yè)的律師,也可以請律師根據(jù)您的實際情況來判斷如何履行債務可以最大程度的保護您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