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債務人應當如何償還債務
在通常情況之下,債務人應當在債務履行期限內(nèi)履行債務,也就是說,債務人既不能遲延履行,也不能提前清償。如果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債權人可以拒絕受領。但是,這只是原則性的規(guī)定,現(xiàn)實生活當中存在例外情況:如果債務人的提前清償行為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債權人不得拒絕。具體到借款合同而言,借款人提前向貸款人歸還借款的,通常既不損害貸款人的利益,又有利于資金的及時回籠和流通。事實上,借款人提前還款的行為,往往是借款人放棄了自己的期限利益。因此,借款人提前還款只要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貸款人不得拒絕受領。
二、借款合同沒有約定利息怎么辦
我國《合同法》第211條規(guī)定,自然人之間(即個人與個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即只要借條上或借款合同上沒有寫要支付利息,那么出借方在還款期限內(nèi)不能要求支付利息。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4條規(guī)定,借款雙方因利率發(fā)生爭議,如果約定不明,又不能證明的,可以比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同樣,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若干意見》第8條規(guī)定,借貸雙方對有無約定利率發(fā)生爭議,又不能證明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因此,在實際案例中,到底是否支付利息,法院有自由裁量權,判決支付利息或不支付都是有法律依據(jù)的。
借款合同,是當事人約定一方將一定種類和數(shù)額的貨幣所有權移轉給他方,他方于一定期限內(nèi)返還同種類同數(shù)額貨幣的合同。借款合同債務人應當如何償還債務,這是債權人和債務人都應當知道的問題,只有妥善履行合同,才能有效避免借款合同糾紛。此外,借款合同當事人應注意借款利息的處理。一旦發(fā)生糾紛,可以請律師協(xié)助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