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能否由第三人代為清償債務
債務的清償可以由第三人代替?zhèn)鶆杖诉M行,這就是債務的代為清償制度。鑒于債務人親自清償往往是債權人的意愿或者法律的規(guī)定,因此代為清償只有在符合下述條件時才被允許:
1、依照債的性質可以由第三人代為清償。如果債務屬于專屬型的,則不允許進行代為清償。
2、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無不得由第三人代為清償的約定,即使有約定,也必須在代為清償前為之,否則無效。
3、債權人沒有拒絕代為清償的特別理由,債務人也沒有提出異議的正當理由。如果代為清償有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或者誠實信用,對債權人、債務人或者社會有不利的影響,或者代為清償違反其他強制性規(guī)定時,債權人就有權拒絕受領代為清償,債務人也有權提出異議,不發(fā)生清償的效力。
4、代為清償的第三人必須有為債務人清償的意思。對于這一點,代為清償與債務承擔不同:第一,如果是清償人的錯誤,誤以為是自己的債務而為清償時,不成立代為清償。第二,連帶債務人、不可分債務人,僅在其超過自己未來負擔的給付義務而為清償的范圍內,才構成代為清償。
二、第三人代為清償債務有效嗎
代為清償是第三人代債務人清償債務的行為,一經清償,則債務人對于債權人的債務歸于消滅,債務人免除義務。當然,在雙務合同中,必須是雙方的債務都得以清償,合同關系才能消滅。在第三人代為清償的情形下,無論是哪種形式的代為清償,第三人都沒有成為合同關系的主體,沒有成為新的債務人,也就無須直接向債權人承擔責任。如果第三人與債務人達成了債務履行承擔的協(xié)議,卻又事后反悔,則須向其合同的相對一方,也就是債務人承擔責任,與債權人無關,這是合同相對性原則的體現。同樣的,在第三人單方自愿清償的情況下,只要沒有發(fā)生實際的清償,應當允許第三人撤銷,不再承擔代為清償的責任。
債務本應由債務人清償。但債務的清償,無非在于使債權人滿足其利益要求。如第三人的履行能使債權人滿足,同時又對債務人沒有不利時,原則上第三人的清償應為有效。債務人知道了能否由第三人代為清償債務,以及第三人代為清償債務是否有效之后,就可以根據實際的情況選擇還債的方式了。但是有時候第三人代為還債可能引發(fā)三方的糾紛,如果當事人不知道該怎么辦,可以咨詢一下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