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間借貸如何寫好借條
(一)借款時宜寫“借條”,不能寫“欠條”
借條和欠條均是一種債權債務的憑證,但兩者之間有很大的區(qū)別。借條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書面憑證,它證明雙方建立了一種借款合同關系;而欠收是雙方基于以前的經濟往來而進行結算的一種結算依據,它實際上是雙方對過往經濟往來的結算,僅是代表一種純粹的債權債務關系,并不代表借款合同關系。因此借款時宜寫“借條”,而不宜寫“欠條”,借以省去訴訟中解釋“欠”款原因、用途的舉證責任。
(二)借款時雙方約定的利率宜明確寫入借條中
實踐中有不少債主誤解民間借款不能收取利息,所以利息只是口頭約定,而沒有明確寫入借條中。事實上,法律規(guī)定民間借款雙方可在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范圍內約定利息,這都是合法的。其法律依據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的規(guī)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不予保護。
《合同法》第211條規(guī)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的規(guī)定。如果沒有將利率寫入借條中,出借人一起訴,借款人不承認雙方約定,出借人的利息請求將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二、寫借條和欠條有差別嗎
“借條”在沒有注明還款日期的情況下,出借人即債權人即可以我國《民法通則》第137條的規(guī)定,在二十年的最長時效內向法院主張權利、提起訴訟,要求借款人還款。而注明了還款日期的“借條”,在債務人逾期不歸還的情況下,應從還款日期到來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為兩年。
而對于“欠條”而言,情況就與之不同了。即欠款人如果出具的欠據沒有注明還欠日期,出具欠據之日就是雙方債權債務形成之時,也是債權人知道自己權利受侵害之日。所以出具欠據之日就是債權人向債務人索要欠款、主張權利之時,債權人應該在出具欠據之日起兩年內向法院主張權利,否則就喪失了勝訴權。反之,如果欠條上注明了還款日期,因為債權債務關系在出具欠據之日起已形成,即使沒有到還欠日期,債權人既可在出具欠據之日起、還欠日期到來之前向法院主張權利,也可在還欠日期到來之日起,兩年內向法院主張權利,而不超過訴訟時效,同樣受法律保護。